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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赣州商会
首页>> 韶关赣州商会>>韶关市江西赣州商会章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 韶关市江西赣州商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江西省赣州市籍自然人或法人在广东省投资兴办,经广东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自愿发起组成的,以促进省际(或市际)经贸合作为宗旨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
虔心韶华 德昭赣商 诚信互助 和合共赢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广东省。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韶关市民政局,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和韶关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得设立地域性分会,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不带有地域性特征;分支(代表)机构不再下设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广东省韶关市新华南路湘商大厦16楼内(暂时)。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调在韶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促进交流合作,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二)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编辑信息刊物,搜集市场信息,宣传两地投资环境,开展业务培训;
(三)开拓投资融资渠道,帮助企业增强发展能力;开展招商引资、经济考察、展览展销、经贸合作等商务服务,促进企业发展和两地经济发展;
(四)为会员企业排忧解难,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向政府反映会员的合理诉求;
(五)加强会员诚信自律建设,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公平竞争和经济秩序;
(六)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构成:本会会员为企业会员,不吸收个人会员。本会会员企业须为江西省赣州市籍自然人或法人,在韶关市投资兴办(或由本省赣州市自然人或法人在本省投资兴办),持有广东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最近连续三年无不良经营记录。本会每年年报时将会员名册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九条 本会的团体会员:异地商会允许其他相关异地商会自愿加入本会的,应将其作为团体会员,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团体会员入会资格、会费标准及各项会议的表决权并写入章程,必须载明:各异地商会为独立的社团法人,相互间不存在隶属关系,遵循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寻求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各异地商会自愿加入其相关异地商会的,应以团体会员加入,各项会议的表决权按其加入商会的章程规定执行。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持有广东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
(四)连续三年以上经营情况良好;
(五)自愿按时缴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出入会申请;
(二)填写入会申请表;
(三)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审核通过;
(四)发给会员证;
(五)载入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本会名誉职务,应将聘请商会顾问及名誉职务的资格及程序写入章程,必须载明:本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关知名人士为商会顾问或名誉职务。
第十五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按规定会费设为四档
(一)会长,每年会费3万元
(二)副会长,每年会费1.5万元
(三)理事,每年会费3千元
(四)会员,每年会费 1千元
根据本会发展情况,在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的原则下,会费可减少征收或免缴,减少征收或免缴的期限由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会员如对本会的处分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经审议后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八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本会实行会员(代表)大会制度。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表决)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负责人及监事长、监事选举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监事长、监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可由商会选择)由理事会选举,监事长可选择由监事会选举,但负责人的罢免、理事和监事选举或罢免须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表决)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八)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二)决定实体机构的设立;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由理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但有法律法规、本章程的特殊授权除外。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每4年召开1次(最长不超过4年)。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最长不超过4年),每4年召开1次(最长不超过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三分之一以上理事、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召集,会长主持;会长不能或不主持的,由副会长主持;副会长不能或不主持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一名负责人主持。
理事会不能或不履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职责的,由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监事)不能或不召集和主持的,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应该采用现场表决方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现场出席方为有效;其决议应当由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通过。修改章程和决定本会终止等重大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会员(代表)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员代表大会,代理人应当提交书面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20日将本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通知会员(代表)。临时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理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向全体会员(代表)公告。
第二十二条 本会选举方式,其中必须载明:本会制订或修改章程、会费标准,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监事长、监事须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正式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另选他人、也可以投弃权票。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换届,应当在大会召开前 3个月(至少3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党员代表、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换届选举委员会)。理事会不能或不召集,按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和第五款规定的方式召集,成立由1/5以上理事、监事、本会党组织班子成员或党建联络员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换届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 2个月(至少2个月)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核。经同意方可召开换届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组成,理事会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数的三分之一。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制订本会章程修改草案,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五)决定提前或延期换届;
(六)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七)审议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决算;
(八)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本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并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决定会员入退会和对会员的处分;
(十一)选举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聘任和解聘秘书长(聘任制)、副秘书长,决定其报酬事项,决定本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十二)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一)选举和罢免理事、负责人;(二)决定名誉职务的人选。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理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三分之一以上理事、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会长应当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不能或不召集和主持的,由副会长召集和主持;副会长不能或不召集和主持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一名负责人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人数在50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三十条规定的第二、六、七、八、九、十、十一项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3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理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三分之一以上理事、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会长应当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会议。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不能或不召集和主持的,由副会长召集和主持;副会长不能或不召集和主持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一名负责人召集和主持。
第三节 监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长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3人组成。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二十九条 监事长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长。
第三十条 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提议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会长办公会议
第三十一条 商会根据需要可设立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及秘书长组成,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按章程规定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报理事会审核;
(二)部署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章程规定的其他事务;
第三十二条 会长办公会议至少每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会长办公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长办公会议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会长办公会议成员可以提议召开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应当召集和主持。
第五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1名、副会长(含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下同)若干名、秘书长1名。
会长、副会长、选任制秘书长每届任期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延期1届),须采取差额选举方式,经出席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四)国家机关退(离)休干部(包括秘书长以下职务和名誉职务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第三十五条 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应为内地居民,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法定代表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兼)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本会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三)曾在被吊销登记证书的社会组织担任负责人;
(四)正在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五)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会长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九条 本会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按照各自任务分工履行相应职责。
第四十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选任制(或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会员单位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四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兼)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
(三)协调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出席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第四十二条 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的变更和增补由商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变更和增补方式,其中必须载明:本会届中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的变更和增补必须向全体会员公告,并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追认,并及时填写《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十三条 本会会长(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本会会长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会长的,会长单位应提前2个月书面报告理事会,并可推荐其他相应人选作为会长继任人选。理事会在收到会长单位报告后,应在30天内召开理事会讨论研究,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
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会长变更后,本会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材料。
第五章 内部管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理事会选举规程》、《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办事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五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登记管理机关所在行政区域公开发行的报刊声明作废,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领。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四十七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本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本会收取的会费额度和标准应当明确,不具有浮动性。
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单独制定会费标准,不重复收取会费。
第五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商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二条 本会每年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审计结果向全体会员公告。本会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本会聘用、解聘承办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理事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第五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五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捐赠方、会员、监事有权向商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捐赠方、会员、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五十六条 本会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理事会审议批准,必要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五十九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
第六十条 本会应及时向会员公开会费收支情况,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记录,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六十一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公众报告,并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将年度报告内容向社会公开,接受新闻媒体、社会公众的监督。
本会对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本会依法不予公开。
第六十二条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会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六十三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六十四条 重大活动备案报告。
第六十五条 评比达标表彰备案报告。
第七章 党建工作
第六十六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有正式党员3名以上时,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单独建立党组织。本会负责人中有党员的,由党员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本会负责人中没有党员的,应推荐业务能力强、群众基础好的党员管理人员担任党组织书记。
正式党员人数不足3名时,采取联合组建、挂靠组建等方式,建立党组织,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没有正式党员的,支持配合上级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为建立党组织创造条件。
第六十七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应参加或列席理事会会议。党组织应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十八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七十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
第七十一条 本会支持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做好联系职工群众等工作。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十二条 本会修改章程,应在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前,书面征求登记管理机关意见,并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三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的;
(二)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吊销登记证书的;
(五)因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七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进行清算。
理事会应当在终止情形出现之日起30日内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向社会公告,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会未及时清算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本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七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转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4年6月16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八十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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