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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工商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的通知》(学位〔2019〕20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对《广州工商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广工商院发〔2019〕85号)予以修订。
第二条 我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包括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下同)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范围,包括经教育部或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国家承认其学历的我校举办的函授教育、业余教育,以及通过由我校主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本科毕业生。
第三条 成人高等教育各种办学形式培养的本科毕业生,达到下列条件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我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恪守学术道德,坚持学术诚信;在校期间违反校纪校规受记过及其以上处分未超过1次且毕业时已解除处分;
(三)完成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获得毕业证书;按学院现行学分绩点制,累计平均绩点GPA(Grade Point Average)达到2.00及以上(GPA的计算方法按《广州工商学院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四)凡需要申请学士学位的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非英语类专业的需通过广州工商学院组织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英语水平考试;英语类专业的需通过广州工商学院组织的日语考试。未通过考试者不接受其学士学位授位申请。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参加全省成人学位外语统考取得的成绩,在规定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永久性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者;
(二)在校期间,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达到2次或以上者;
(三)考试作弊者;
(四)毕业审核未通过而作留级处理者;
(五)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不应授予学位者。
第五条 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程序:
(一)成教处根据本工作细则,向学校学位办公室提交申请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名单;
(二)学校学位办公室组织各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做好初审工作,对成人本科毕业生在校期间的思想品德表现、课程学习成绩及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进行审查;汇总拟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名单;
(三)学校学位办公室将拟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名单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并表决;
(四)自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或不授予学位的决定之日起予以公示。公示后无异议的学位获得者可颁发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获学士学位人员的名单报广东省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六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须在毕业后六个月内申请学位(具体时间以相关工作通知为准)。凡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或申请后未通过审核者,一律不予补授。
第七条 学生对学位授予有异议,可通过下列程序申诉:
(一)本人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诉,并交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调查复议;
(二)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复议,复议后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书面建议;
(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并作出决定。
第八条 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如发现学士学位申请者或有关部门在申请、审核学位的过程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一经查实,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后撤销已授予的学位。对相关责任人,学校将给予严肃处理。
第九条 本工作细则自发文日起执行,原《广州工商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广工商院发〔2019〕85号)同时废止。
第十条 本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