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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别盲目追求“以商养会”而误入歧途!更多的思考和辩证



商会别盲目追求“以商养会”而误入歧途!

 徐胜平 商会平语

  (声明:本文为南昌鄱阳商会秘书长徐胜平的原创作品,如认同本文观点的欢迎原文转载转发,只需注明来源即可。原创不易,请勿变向抄袭或串词改句,侵权必究,谢谢!)

   

 今天我们探讨的这个问题可能容易在商会界受到争议,因为我们最近发现了有很多鼓吹商会营利化或者变相营利化的文章在一些平台博眼球似的发布,比如建议商会开办公司、投资各类实体来创收从而达到“以商养会”,我们认为这对中国现代商会组织的健康发展是个非常危险的信号,因为这种思维把商会参与实体投资的问题想得过于简单,甚至还有可能会误导商会组织走向违法违规的歧途,所以今天我们又不得不仔细研究和分析这些问题的根源所在,同时也希望引起商会界相关领导和人士高度重视,至少今后在谈论这些观点的时候要有更多的思考和辩证,而不能一味地用推崇“创收”或“以商养会”的方式去给商会未来发展方向去下绝对的定论。

一、“以商养会”理念的形成背景;

“以商养会”理念是有其特定的形成背景的,一方面是因为商会组织的参与者都是企业老板,比较看重经济利益,大家都希望整合商会的资源为其商业经营服务,同时再用所获得的部分收益来回报商会,这种看起来多赢的理念刚好是商会参与者喜闻乐见的,刚好“以商养会”这种所谓的利用内部资源转化为现实收益的观念也比较迎合商人的经营需求;另一方面,商会组织比较松散自由,对于商会管理和服务团队来说,商会服务工作极具挑战和压力,商会除了“会费”又没有其他的收入来源,以至于这样对于商会本身的发展充满被动和限制,商会也不得不思考去开拓除了“会费”之外其他的收入来源来满足自身生存和发展。

所以这两个原因结合在一起,“以商养会”的这种理念也就变成了多年来在商会界耳濡目染且永远绕不开的话题。

二、“以商养会”在商会实践领域中并没有想象当中那么美好;

在我十几年的商协会工作职业生涯中,一直不断会听到有人阐述“以商养会”的观点,最开始我也是非常赞成并积极推崇这种比较新潮概念的,但随着这么多年的工作实践,我们并没有发现所谓的“以商养会”理论在商会的现实发展中取得大量的成功案例,反而成立所谓的商会公司或各类实业投资最终留给绝大部分商会组织的是“伤痕累累”,甚至是“伤心欲绝”的烂摊子。我们看到了太多商会在搞“经营”和办“实体”的道路上碰的头破血流的案例,很多商会参与者从开始在一起的激情澎湃到推心置腹再到最后闹得“老死不相往来”的不欢而散,最终不但不能帮助商会发展,商会形象和名誉一败涂地,商会也从此一蹶不振。

究竟是哪个环节出了问题,又是什么原因导致了在商会界人人推崇的“以商养会”理论却无法在商会实践中得到普遍的成功验证,我们认为这是一个值得警惕的现象,更是一个值得商会界认真思考和分析的长期课题。

三、“以商养会”切勿逾越法律的底线;

    我们从不否定商会通过“创收”来“以商养会”的方向和思路,但我们一定要提醒商会组织在选择“创收”方式方法上要考虑是否符合现有社团法规的规定,特别是严禁商会组织“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硬性规定,不要一味地盲从去推动商会“创收”,因为稍有不慎就有可能走上了违法违规的歧途。

    我们也经常看到商会界人士分析过所谓“营利”、“赢利”和“盈利”等词汇的区别,也时常看到有人发布“商会可以经营,只要不在商会中分配收益”就是合法的言论,但我们至今并没有看到任何相关法律法规上释放过“商会组织可以经营盈利”的条文,虽然目前我国对应商会组织管理使用的唯一一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在2018年发布征求意见稿时对“社会组织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存在较大的争议,特别是对“什么是营利性经营活动?”没有详细的阐述,这让商会组织在现实操作过程中很难界定自身实施的行为是否违反了“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规定,但我们认为“非营利性”的定性应该是这部法规给商会组织性质认定上最明确的法理基础,虽然“条例”中没有详细的阐述“什么是营利性经营行为”,但商会组织也应该紧绷这根弦儿,时刻要对法律法规有敬畏之心,而不是绞尽脑汁去给自身可能违法违规的行为辩驳。

四、初创型商会组织切勿盲目追求“以商养会”;

    我们还发现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如今很多新成立的商会组织刚成立后就大谈阔谈如何“创收”,如何开办各种各样、各种形式的实体经营,甚至有人从在筹备商会前就开始谋划如何利用商会资源去发展相关产业。我们认为这是最典型的急功近利行为,同时也是违背商会成立宗旨的行为。

    我们广大的商会组织首先要明确成立商会的目的是什么,成立商会的最大意义和责任就是为了服务于最广大的会员企业,让会员企业在商会平台上交流信息、整合资源、相互促进和抱团发展。特别是新成立的商会组织由于商会建设薄弱,商会管理经验欠缺,商会服务尚没有形成完备的体系,这个时候的核心工作应该是完善各项建设、深入了解会员企业,通过积极举办活动来促进商会会员的互动,而不应该一门心思去想着如何利用商会资源去“经营”去“创收”,否则只会让商会“舍本逐末”自我迷失的走上不归路。

    新成立的商会组织里人员“鱼龙混杂”,目的和诉求各不同,很多人的品性、为人、实力、心态根本就没有掌握,盲目的推动经营行为不仅风险系数极高,更会让商会组织本身变得“功利”,所以新成立的商会组织不要张口闭口就谈如何“创收”、如何“以商养会”,不要本末倒置,如果一家商会从创立开始就是奔着创收的目的去的,那么我们要怀疑这些商会主导者成立商会的初衷和目的,新成立的商会更应该多想想怎样去团结会员、凝聚会员、服务会员,练好内功提高会员的满意度才是正道。

五、“以商养会”理论需要更多的思考和辩证;

    商会在建立了完备运营体系后并发展到一定的阶段,想通过“以商养会”的方式创造其他收入来完善商会发展,我们觉得这个方向是正确的,但方向正确不代表就能成功,除了方向正确还需要商会的“初心”正确和“路径”正确,否则我们很难看到成功的“以商养会”案例。

    我们认为商会组织这么多年都很难在“以商养会”上有巨大的突破,主要的问题还是出在“以商养会”的“初心”和“路径”上,这个“初心”是商会组织全心全意为全体会员谋福祉的“初心”,这个“路径”是合法合规且合乎市场规律的“路径”。

    “以商养会”理论其实就是将商会将资源市场化整合创造收益并回馈商会的概念总称,“以商养会”理念之所以在商会发展领域被大量宣扬,因为这个理念看似是中国现代商会组织长久发展的不二选择。可是残酷的现实让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和辩证我们推崇的这个理念能否真正让商会走得通,我们更要反思的是,眼睁睁看着一家又一家商会在重蹈覆辙并付出惨痛代价后我们最终也没能得到成功的回馈,反而留给商会和参与者们更多的是“伤心”和“离别”。

     所以,我们希望商会组织理性的看待“以商养会”就像理性的对待“会费”一样,既不要盲目的去否定“会费”,也不要盲目的推崇“以商养会”;也许有些成功的商会只靠收取“会费”也能生存的有尊严,也许有些失败的商会就算推行了“以商养会”也不能改变其失败的结局。

    我们同时也呼吁商会界的相关平台要理性的发表有关“以商养会”的观点,更不能将鼓吹经营化、创收化、营利化这种变质的“以商养会”观念去试图捆绑商会发展的未来,否则很多商会组织是容易被误导走上“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非法歧途的。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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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758   更新时间:2020-05-26 11:27:24  【打印此页】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