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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放大招 补贴已安排!巩固房地产市场稳定态势 满足居民住房消费需求 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有效防范化解风险 支持盘活存量资源 加大税收支持力度



韶关放大招,这些补贴已安排!

韶关生活站202611

近日,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持续巩固全市房地产市场稳定态势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韶府办发函〔202597号),适应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的新变化,多措并举,全力巩固全市房地产市场稳定态势。


《若干措施》包括着力满足居民住房消费需求、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有效防范化解风险、严格控制增量供应、支持盘活存量资源、着力提升房屋品质、加大税收支持力度、进一步提升行政服务水平等八部分内容,共47条措施。

《若干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一年。


着力满足居民住房消费需求


对在市主城区(浈江区、武江区,下同)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依法缴纳契税并落户的(同一住房)农业转移人口,对缴纳的契税给予全额财政补贴;


对烈属家庭在市主城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给予12万元购房补贴;对退役、现役军人在市主城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购房补贴;


对韶关户籍二孩、三孩家庭在市主城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购房补贴;


对在韶工作的教职工、医护人员、消防员和公安民警在市主城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给予1万元购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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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港澳居民在市主城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给予1万元购房补贴。


201811日起新引进我市工作的博士,3年内在我市购房并按规定申请的,给予20万元住房补贴。


鼓励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住房以旧换新活动,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促成的个人在市主城区出售自有住房并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房屋出售、购买时间不分先后,间隔时间需要在6个月以内,以同一经纪机构、同一网签对象的网签备案记录、居间服务合同和房企判客单等为认定依据),按每套0.1万元标准给予经纪机构补贴。


落实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自2022101日至202512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我市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予以退税优惠。


(具体补贴申报细节以市住建管理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卫生健康局等单位后续通知为准)

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下调住房公积金最低首付比例。购房人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的,首付款最低比例为20%


下调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0.25个百分点,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调整为2.1%2.6%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调整为2.525%3.075%


提升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或第二套住房的,一人申请,最高贷款额度为40万元,两人及以上共同申请,最高贷款额度为80万元。

优化多子女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政策。扩大多孩家庭支持政策适用范围,由购买首套房调整为购买首套和第二套住房。二孩及以上的家庭(至少一个子女未成年),在两人及以上最高贷款额度基础上浮20%,即当前最高贷款额度为96万元。取消一个家庭只能使用一次多子女家庭支持政策的规定。


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政策。异地缴存职工在本市购买住房,不受户籍限制,可按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申请贷款。


支持提取公积金支付首付款。在韶关市购买新建商品房的缴存人可在申请提取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同时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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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引进人才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政策。人才贷款最高额度为普通贷款最高额度的3倍,即当前一人申请最高额度为120万元,二人及以上申请最高额度为240万元。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为账户余额的30倍。


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规则。缴存人购买首套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将近一年内的租房提取金额与账户余额合并计算贷款额度。

优化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政策。全国范围内的灵活就业人员在我市自愿缴存公积金的,购买自住住房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商转公贷款)。


加大税收支持力度


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进一步提升行政服务水平方面


对在全市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购房人,《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后凭查档证明即可申请落户,经辖区派出所核实居住情况后给予办理户口登记。


办理落户后的购房人,其子女可向房产所在地教育部门申请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位,享受与办理出不动产权证书且已落户的购房业主同等入学待遇。

来源:韶关市住建管理局  

韶关生活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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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67   更新时间:2026-01-01 05:15:31  【打印此页】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