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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科技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2025年修订)




湛江科技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位〔201920号)、《湛江科技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可以按照本细则的规定申请相应学士学位。在校学习期间受过纪律处分的,在纪律处分解除之后方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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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

第三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生,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并经审核准予毕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综合素质高,实践能力强,具备从事与本专业相关的科学研究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或进行管理工作的初步能力。

(二)具有正式学籍,在允许的修业年限内,完成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任务,其理论课程学习、实践性教学环节学习和毕业论文(设计)的考核成绩合格,经审核达到毕业要求,获得毕业证书。

(三)在学习年限内参与学校学业水平综合测试成绩合格。学业水平综合测试成绩由参加测试学期的各课程平均成绩以及综合测试英语考试成绩组成,其中学期综合成绩平均分占30%,英语考试成绩占70%,两部分成绩加权总分达到60分及以上视为合格。

在学习年限内,参加以下考试之一并获得规定通过成绩的,置换为学业水平综合测试合格:

1.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425分及以上(不受学习年限限制)。

2.全国英语等级考试三级笔试成绩合格。

3.广东省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统一考试成绩合格。

4.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英语(二)课程成绩合格(外语类专业为第二外语语种)。5.网络教育公共基础课全国统一考试《大学英语》(BC)成绩达到80分及以上。6.取得雅思(IELTS)考试成绩5.5分及以上,或托福(TOEFL)考试成绩60分及以上(成绩须在有效期内)。第四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未获得本科毕业资格的。

(二)在学期间,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有四门及以上课程补考者,或两门及以上课程重修者,或未通过学位课程考核者。

(三)有违背学术诚信行为或学术不端行为的。违背学术诚信行为是指考试作弊或作业严重抄袭,以获取课程成绩(含课程论文)为目的的伪造数据、作假、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学位论文(设计、作品,以下简称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等行为。

(四)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后,其他认为不宜授予学士学位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授予学位的其他情形。

(六)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级教育考试、校级考试的,一经查实,学校按有关规定,视情节严重程度取消其学士学位申请资格或开除学籍。

(七)对于未按要求完成线上课程的学生,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警告和处分,情节严重者,学校将取消其学士学位申请资格或开除学籍。(累计未完成3次线上课程,给予警告处理;累计未完成5次,给予记过处理;累计未完成7次及以上,取消其学士学位申请资格或开除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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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

第五条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应在申请毕业的同时向学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学士学位授予申请。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提前3个月向学校提出学士学位授予申请,并提交学业水平综合测试成绩合格等相关材料。

根据本细则第二章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规定,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生由教学点、函授站对申请授予学士学位资格进行初步审核;继续教育学院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学位申请人申请资格进行复查,作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提交校学位办公室汇总。校学位办公室汇总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的材料,按本细则进行复审,并将复审名单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对继续教育学院提交的学士学位授予材料进行审定,作出学士学位授予决定。

形成《湛江科技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的决定》。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并同意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在学校网站公示7天,公示后无异议者授予相应的学位证书,授予学位的日期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日期为准。

教务处根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的符合学士学位条件的学生名单,按有关规定发放学士学位证书,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学生如果对学位授予有异议,可通过下列程序进行申诉。

(一)未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如有异议,可在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诉书,并交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调查。

(二)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书面意见。

(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复议并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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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附则

第七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位证书;已发的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位证书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八条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具有同等效力的学士学位证明书。

第九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条本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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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5   更新时间:2025-11-19 09:54:04  【打印此页】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