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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务公告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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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财经大学学位授予规定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硕士学位授予条件



广东财经大学学位授予规定

粤财大〔20213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校学位授予工作,保证学位授予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位〔201920号)等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学位分学士、硕士两级,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须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备案。

专业学位按专业学位类别授予,其它学位按学科门类授予。

第三条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达到一定学术水平和专业技术水平,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我校完成学业(或具有同等学力),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要求的申请人,可按本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二章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四条学士学位申请人完成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成绩合格,通过学位论文(毕业设计或者其他毕业实践环节)审查,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达到本科生毕业要求和下述水平的,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一)掌握本门学科或者专业领域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初步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者承担专业工作的能力。第五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课程学习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学士学位的学生,需达到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学分要求且课程成绩累计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2.0

(二)申请辅修学士学位的学生,需取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且修满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毕业学分要求,辅修专业课程成绩累计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2.0

(三)申请双学士学位的学生,需达到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学分要求且课程成绩累计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2.0

(四)申请第二学士学位的学生,需达到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学分要求且课程成绩累计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2.0

(五)申请联合学士学位的学生,需达到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学分要求且课程成绩累计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2.0,并达到联合培养高校的学士学位授予标准。

第六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课程学习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成人高等教育: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其中补考课程不超过四门(含四门),且各门课程的平均成绩不低于70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完成本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课程,且各门课程的平均成绩不低于70;

(二)毕业论文(设计)成绩为中等及以上,且通过毕业论文(设计)答辩;

(三)外语专业学生须参加自考统考第二外语或联考第二外语水平考试;其他专业学生须通过以下其中一项考试:全国英语等级考试三级(笔试)、自考统考英语(二)、广东外语外贸大学联合各有关高校组织的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简称联考)。

第七条申请人的毕业论文基本观点应正确,论文内容应体现出作者具有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论文能反映作者基本掌握本学科的基本研究方法,论文符合学术规范要求。


第三章 硕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八条硕士学位申请人完成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取得规定学分,完成科研或者实践训练,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达到硕士研究生毕业要求和下述水平的,可以授予硕士学位:

(一)在本门学科或者专业领域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学术学位获得者须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专业学位获得者须具有承担专业工作的能力。

第九条学术学位研究生硕士学位授予条件:

(一)课程学习学位申请人必须在学位论文答辩前,达到以下课程学习要求:

1.总学分数达到本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

2.修完本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并满足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类别学分要求,学位类课程的平均成绩不低于75分。

(二)创新成果学位申请人在论文答辩前应完成科研训练,并以广东财经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取得本学科相关的创新成果1项,成果形式包括:

1.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出版物上发表(含录用)论文(独立或第一作者),或与导师共同发表(含录用)D类以上论文(导师一作、学生二作)。

2.在学术会议上报告论文,或论文被会议论文集全文收录(独立或第一作者)。

3.在市厅级以上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共青团主办的学术竞赛中获奖(独立或团队排名前五)。

4.公开出版学术著作(独立或第一作者,或参与撰写字数不少于3万字)。

5.参与撰写的咨询报告获市厅级以上政府部门出具采纳证明或领导肯定性批示(排名前五)。

6.参与完成纵向、横向研究项目结项报告(排名前三)。

7.获专利授权(独立或第一作者,或导师一作、学生二作)。

8.艺术作品入选市厅级以上政府主办的艺术展览(独立或第一作者)。

各学科可结合自身专业特点和发展要求,自行制定不低于上述要求的具体条件。

(三)学位论文论文选题应属于所申请学位的学科范畴,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实践价值,对所研究领域有新见解,研究方法规范,资料和数据可靠,论证和计算准确,符合学术规范要求,表明申请人已具备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第十条专业学位研究生硕士学位授予条件:

(一)课程学习学位申请人必须在学位论文答辩前,达到以下课程学习要求:

1.总学分数达到本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

2.修完本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并满足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类别学分要求,学位类课程的平均成绩不低于75分。

(二)专业实践学位申请人在论文答辩前,应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实践学习,经考核合格并取得实践学分。

(三)学位论文论文选题应来源于社会实践或工作实际中的现实问题,对实际问题有深刻见解,能提出合理方案、建议或做出有价值的分析报告,可采用调研报告、案例分析、企业诊断报告、产品设计等多种形式,符合学术规范要求,表明作者具有承担专业工作的能力。

第四章学位授予与撤销

第十一条凡符合本规定第三条之要求,均可向学校申请相应学位,并按照学校要求提交学位申请材料。

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不受理其学位申请:

(一)未达到培养方案规定的要求者;

(二)学位论文有抄袭、剽窃、伪造、篡改、买卖、代写等学术不端行为情形者;

(三)在校期间受留校察看处分,处分未解除者;

(四)其他不适宜受理学位申请的情况。

第十二条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一)审核各学院按照要求审查毕业生培养方案完成情况、课程学习成绩、学位论文评定、毕业鉴定等材料,决定是否受理学生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向教务处提出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由教务处复审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二)审定与公示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审定通过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学校对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和经复核异议不成立的,学校可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三条硕士学位授予程序

(一)初审

各学位点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合格者名单及相关材料报学位办复审。学位办根据审查结果决定申请人的学位论文是否进入初评。

(二)论文审查与答辩申请人撰写的学位论文通过论文初评、文字重复率检测、论文盲审后,可申请参加学位论文答辩。各学位点成立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将通过答辩的申请人名单及其申请材料报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评议。

(三)审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我校硕士学位授予标准,审议申请人的思想品德、培养计划完成情况和论文答辩情况,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人员名单,上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授予硕士学位人员名单。

(四)公示与证书发放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硕士学位决议后,学校对授予硕士学位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和经复核异议不成立的,学校可授予硕士学位并颁发硕士学位证书。

第十四条已经获得学校学位的人员,如存在抄袭、剽窃、伪造、篡改、买卖、代写等学术不端行为或其他依法应予以撤销的情形,由学校依相关程序撤销授予的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第五章复议与申诉

第十五条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授予学位的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在授予学位名单公示期内向学位评定委员会实名提出书面异议,否则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学校不受理学位申请、作出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的决议后,应将决议送达当事人。

送达的方式有:(一)当事人本人签收;(二)当事人拒绝签收,在两人见证的情况下,由所在学院负责人向其宣读决议;

(三)确因当事人不在学校无法签收的,将决议通过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方式通知其本人并在校内公告;

(四)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的网站、新闻媒体等公告方式送达。

当事人对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决议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逾期不予受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其下设各学科门类分委员会的组成、议事规则按《广东财经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执行。

第十八条在我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华侨、港澳台学生的学位授予工作,原则上参照本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办理。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广东财经大学学位授予规定》(粤财大〔201747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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