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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务公告教学
首页>> 教务公告教学>>东莞理工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东莞理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
程》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各专业学生学士学位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规定的学科门类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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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
第三条 经审查准予毕业的本科生,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本细则规定者,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条 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须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完成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较好地掌握了本学科、专业所必需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及其相关知识,并具备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三)已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审核准予毕业,且在校期间所修课程考试平均成绩达到 70 分及以上;(四)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的成绩达到中等及以上,通过答辩;
(五)外语水平达到以下条件之一:
1. 广东省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省统一考试成绩合格;
2. 成人学士学位广东高校联盟外语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六)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可以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一)思想品德鉴定不合格;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
(三)未通过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外国语考试,或未通过其他同等可作为认定学位外语成绩合格的其他外语考试;(四)因其他原因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不应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条 未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允许在规定时间内返校申请补修相关课程,如取得毕业资格,同时也达到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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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
第七条 学校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如下:(一)继续教育学院按照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根据本细则第二章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中所列各款条件逐个审核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历年学习成绩、毕业鉴定和有关材料,提出可授予学士学位学生的建议名单,经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审查继续教育学院上报名单,确定授予相应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三)继续教育学院根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确定的名单,制发学士学位证书;
(四)继续教育学院按时按要求完成学校学士学位信息报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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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东莞理工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所有。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以上”,包含本数。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东莞理工学院
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莞工〔2010〕86 号)同时废止,以往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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