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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警官学院成人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高等学历教育毕业生




广东警官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结合我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科毕业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我院开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科毕业生,符合下列要求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愿意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遵纪守法,思想品德鉴定合格;

(二)通过政治理论课程的学习,能够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并具有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认识问题的初步能力;

(三)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其课程学习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四)各门课程考试成绩平均在70分以上(含70分,外语成绩除外)或者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成绩全部及格;

(五)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在良好以上(含良好);

(六)通过规定的外语考试(函授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必须参加广东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的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统一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三条  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未通过规定的外语考试的;

(二)有一门以上(含一门)课程考试作弊的;

(三)课程补考累计超过四门(含四门)的;

(四)学习期间受到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的;

(五)有其它情况经审查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

第四条  我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申请,在应届本科生毕业后三个月内,由继续教育部向学院主管学位工作部门择优推荐学位申请者名单和有关材料(包括考试成绩、毕业论文成绩、毕业鉴定、思想品德鉴定和学士学位申请表)。

第五条  学院主管学位工作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择优推荐的学士学位申请者材料逐一审核,在规定的时间内决定是否接受推荐申请,并将决定意见通知推荐单位。

(一)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名单及有关材料,按程序呈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通过者由学院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二)对不符合申请授予条件或审批未通过者,一律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第六条  学院主管学位工作部门负责将通过评审的获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及全部课程成绩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报广东省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  如发现学位申请者或有关单位在申请和审核学位的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将对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并有权撤销已授予的学士学位。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参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广东省学位委员会有关规定和我院学位授予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院主管学位工作部门负责解释,在学院主管学位工作部门成立前由继续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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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06   更新时间:2024-08-16 03:27:31  【打印此页】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