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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规范前行 | 常用政策法规宣传(第14期)申领捐赠票据的规定和程序 韶关市民政局助力




韶关市民政局助力社会组织规范前行 | 常用政策法规宣传(第14期)

2025-07-21来源:韶关市民政局

为引导韶关市社会组织牢记初心使命,进一步推进韶关市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和高质量发展,韶关市民政局开展常用政策法规宣传24期,助力社会组织规范前行。敬请各社会组织关注学习,做到学法、知法、守法。


社会团体年末资金是否强制要求不低于注册资金?

答: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社会团体的成立条件包括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须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须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社会团体成立后,应当具备相应的资产和经费来源,以确保正常开展业务活动。


社会团体个人会员有最低年龄限制吗?中小学生可以加入某体育类协会吗?

  答:社会团体个人会员应当为中国公民,是否设置最低年龄限制由社会团体根据自身宗旨和业务范围在章程中明确相关要求。社会团体章程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按程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体育领域社会团体根据自身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会员资格确定是否吸纳中小学生作为会员,会员入会应当符合章程规定条件和程序。中小学生作为未成年人,由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对中小学生加入体育类协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社会服务机构是否全都是捐助法人?出资人对社会服务的出资是否都属于捐赠?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十二条规定,具备法人条件,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资格。根据上述规定,社会服务机构都属于捐助法人,出资人对社会服务机构的出资均属于捐赠。


民办非企业单位能够对外投资设立公司吗?

答:目前,社会组织领域登记管理法规对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对外投资设立企业没有禁止性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对外投资设立企业的,应当符合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遵守其业务主管单位的管理要求、投资所涉行业领域管理要求、设立公司或合伙企业的注册要求等管理规定。同时,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章程规定的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执行机构负责人都包含哪些负责人?

答: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等法规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负责人主要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一般情况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执行机构负责人指的是该组织的院长、校长、所长或主任等。


公办医院退休医师可以在民办非企业单位兼职理事或从业人员吗?

答:目前,对于公办医院退休医师在民办非企业单位担任理事或从业人员,并无禁止性规定。退休医师在民办非企业单位兼职的,应当遵守行业管理部门相关规定,并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履行报批手续。

社会团体和基金会都有相关的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社会服务机构有无相关的规制,是否可以设立专项基金?如果可以,专项基金的管理是执行机构内部的管理办法吗?
 
答: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社会团体、基金会设立的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专项基金管理机构,属于分支机构的一种。同时,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因此,社会服务机构确有工作需要,可以将专门用于资助符合社会服务机构宗旨、业务范围中某一项事业的资金设为专项基金,但不得设立具有分支机构性质的专项基金管理机构(例如,不得设立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或类似性质的机构),而应当根据社会服务机构自身制定的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社会组织申领捐赠票据的规定和程序是什么?

答:社会组织是社会力量参与公益事业的重要主体,具有非营利性、公益性、志愿性等特点,来自社会的捐赠是社会组织开展公益活动和发展的重要资金来源。为解决社会组织依法接受公益捐赠并开具相应的票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财政部出台了《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公益性社会组织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7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241号)等文件,明确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使用和申请程序。根据上述规定,公益性社会组织按照自愿、无偿原则,依法接受并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财物时,应当向提供捐赠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在各级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可以到同级财政部门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首次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时,应当提供《财政票据领用证》和领用申请,详细列明领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使用范围和项目,按要求提供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相关的可核验信息,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财政部门依照《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办法》,对公益性单位提供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范围和项目进行审核,符合公益事业捐赠票据适用范围的,予以核准;不符合公益事业捐赠票据适用范围的,不予以核准,并向申领单位说明原因。


社会团体的会员单位想给社团一笔无偿捐款,可以开具会费收据吗?

  答:社会团体应当根据合法收入的来源,按照国家票据管理规定依法开具相应的票据,主要有会费收据、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和税务发票等。其中,社会团体向会员收取的会费,可以到财政部门依法申领会费收据,会费收据只能用于会费收入的开具,不能用于其他收入的开具。无偿捐款不属于会费收入,显然是不能开具会费收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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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64   更新时间:2025-08-21 09:19:19  【打印此页】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