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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院继教〔2024〕6号
关于印发《韶关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办法》的通知
学校各二级单位、附属机构:
经学校第15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将《韶关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遇不明事宜或有关问题,请径向解释部门反映。
韶关学院
2024年12月24日
韶关学院文件
韶关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办法
(2024年11月26日第15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规范管理,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的学生范围为:经教育部批准,由学校举办的国家承认学历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
第三条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位办具体组织实施,继续教育学院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和要求
第四条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已达到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且通过《韶关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考试实施方案》(韶学院〔2022〕28号)规定的外国语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第五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一)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的具体行为者。
(二)学习期间,受过党、团或行政警告(含警告)以上
处分,经教育后无明显悔改表现者。
(三)在校学习期间考试作弊者。
(四)参加《韶关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考试实施方案》规定的外国语水平考试,成绩未合格者。
(五)超过学士学位申请期限者。
第三章 申请及审核程序
第六条学士学位授予的时间、办法和程序:
(一)应届毕业生应在取得毕业证书的同期申请和授予学位。
(二)学校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工作,由学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继续教育学院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有关精神,组织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开展初审和复核工作,并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推荐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
(三)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收到学生申请授予学
士学位的有关材料后,须进行认真审核。主要包括:学位申请者的政治思想表现、所学课程成绩、外国语水平考试成绩,并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名单,连同《学士学位申请表》及相关成绩单复印件报继续教育学院,继续教育学院汇总后报学校学位办公室。
(四)学校学位办公室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审核通过后对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对无异议者,由学校授予相关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证书,未通过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证书。
第七条对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通过的学士学位获得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并报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平台备案。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各二级学院、有关部门要严格按要求开展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做到公正合理,保证质量。如发现学位申请者或有关单位在申请、审核学位的过程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一经查实,撤销所授予的学士学位,并严肃处理有关人员。
第九条本办法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韶关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实施办法》(韶学院〔2022〕68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韶关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5年1月6日印发
校对人:陈春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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