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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评审培训
首页>> 职称评审培训 >>关于做好韶关市2021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韶关新区,市直有关单 位:
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做好 2021 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21〕38 号)要求,现就做好 2021 年度我市职称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和评审时间
因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需要,我市职称评审工作按照省要 求从 2021 年起原则上以年度为基础组织开展,申报材料受理时间和评审时间调整的同时,相应调整职称资历年限和申报材料时段 的计算方法,具体如下:
(一)调整申报材料受理时间和评审时间
1.全市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申报材料时间为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3 月 30 日,4 月 1 日开始评审,6 月 30 日前完成评审。
其中:中小学、中职教师副高及以下级别材料受理和评审时 间由市教育局另行通知。
自主评审系列的职称申报材料受理和评审时间按照人社部 门备案的时间推进,但均需在 6 月底前完成评审工作。
从今年起我市承接了农业农村专业技术人才副高级职称评审权,目前已组建了“韶关市农业技术人才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和“韶关市工程系列农业工程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具体评审要求由评委会另行通知。另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业农村专业人才职称评价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1 号)精神,我省今年首推乡村工匠工程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须完成首评工作,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省各高、中、初级评委会受理申报材料的时间请查阅《广东省 专 业 技 术 人 才 职 称 管 理 系 统 》 ( 网 址 :https://www.gdhrss.gov.cn/gdweb/ggfw/web/pub/ggfwzyjs.do) 由 省 相关评委发出的评审通知。申报高级职称和需委托省评审中、初级职称的,请按省受理材料截止日期前 7 个工作日由单位集中统一将申报材料送我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审核,并开具委托函。
(二)调整职称资历年限和申报材料时段的计算方法
1.对于 2021 年度及以后年度取得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时,职称资历年限和申报材料时段的起算时间为本级职称评审年度的下一自然年 1 月 1 日,截止时间为申报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 12 月 31 日。
2.对于 2020 年度及以前年度取得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时,职称资历年限的起算时间为本级职称评审年 度的 1 月 1 日,截止时间为申报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 12 月 31日;申报材料时段的起算时间为本级职称评审年度的 8 月 31 日,截止时间为申报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 12 月 31 日。
二、申报评审条件
(一)职称评审条件按照我省 2016 年以来出台的各系列职称改革实施方案和评价标准条件执行,具体以各职称评审委员会 评审通知为准。高校和自主评审单位职称评审条件按照经备案的 标准条件执行。
(二)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要求。
(三)继续教育条件按照《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 例》执行,除有特殊规定的系列(专业)外,需提供2021年《广 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四)除法律法规对学历要求有规定的系列(专业)外,在 我省职称评审工作中,技工院校中级技工班毕业生与中专学历人 员同等对待,高级工班毕业生与大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预备技 师(技师)班毕业生与本科学历人员同等对待。
三、申报途径
(一)专业技术人才应通过其所在单位申报,按规定程序报 送职称评审委员会。
其中:韶关市设评委会的按程序报送韶关市相关评委会;韶 关市无相关专业评委会的须经韶关市人社局开具委托函后委托省 高、中评委会或其他地市评审。
(二)非公有制组织、社会组织专业技术人才的申报材料经 用人单位推荐后送至非公申报点,再按程序报送相关职称评审委 员会。自由职业者申报职称评审,可由人事代理机构或行业性社 会组织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经职称申报点受理初审 后按程序报送职称评审委员会。
其中:
1.韶关市直非公组织、社会组织申报人的材料送至韶关新区内的暨南大学韶关研究院非公申报点受理初审,如本市设评委会的,按程序报送相关评委会;如本市无评委会的,须经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复核后,送至市人社局开具委托函,委托其他地市或高、 中评委会评审。
2.县(市、区)非公组织、社会组织申报人的材料送至当地人社部门(非公申报点)受理初审后,本辖区设评委会的,按程 序报送相关评委会;本辖区无评委会的,由辖区行业主管部门和 人社部门复核后,报韶关市的评委会评审;需委托省高评委或外 市评委会评审的按规定程序报送。
(三)为提高服务质效,同时应对疫情防控常态化下的职称 评审工作,凡委托(推荐)省或外市评审的,材料由所在单位集 中统一按流程报送,市人社部门不再受理个人提交的材料。
(四)继续实行纸质材料与网上填报相结合的送审方式。申 报人及有关单位应在规定的申报时间内登陆《广东省专业技术人 才职称管理系统》完成填报、审核及送审环节。
未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注册的主管部门 和非公企业(组织)请及时与当地人社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部门(或当地非公申报点)联系,获取用户名和密码。申报人个人账 号自行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注册获取。
四、申报材料要求
(一)申报人应根据自己的专业技术岗位,对照国家、省的职称政策及相应资格条件,如实填报并一次性提交全部申报材料。
有条件的地区和行业领域,可探索对学历、社保凭证、在职 在岗证明等职称评审证明材料试行告知承诺制,由个人作真实有 效的书面承诺,经用人单位确认后替代证明。具体由各评委会另 行通知。
(二)职称评审使用省人社厅统一制作的表格,通过《广东 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表格栏目下载,其中《广东省职 称评审表》通过系统自动生成。
五、审核要求
(一)单位审核
申报人所在单位要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认真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并做好评前公示工作。申报材料应能客观如实反映申报人的职业道德、创新能力、 业绩水平。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应及时退回并向申报人说明原因。
合法性:是否符合省相应资格条件的申报条件要求,有执业 资格要求的专业是否符合执业类别和范围的规定。
真实性:是否与申报人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学术成果、业 绩及所起的作用、年度考核等客观事实相符。
完整性:申报的基础材料、业绩成果、学术成果等是否完整 提交,评审表中必填栏目(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业绩成果、论文 和时效等)是否空白,是否如实填报负面情况,是否如实填报同 时或不同时申报其他系列(专业)的资格及其名称。
时效性:资历年限和申报材料时段是否按调整后的方法计算。
(二)行业主管部门、人社部门(非公申报点)复核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人社部门(非公申报点)应加强申报材 料的审查复核,明确人事部门或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为审查责任 人,落实审核责任,实行责任倒查。并建立诚信档案,对提供虚假材料的个人列入失信档案,作为今后申报、评审的重要参考依 据。
(三)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审核
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认真做好材料受理审核工作。一要 按照省的职称政策规定和资格条件要求,逐项审查申报材料是否 符合申报评审范围和条件,是否与送评材料目录相符,申报程序 是否符合政策规定,公示是否规范,有关证书、证明复印件有否 审核盖章,申报时间、公示时间、单位审核时间之间是否存在矛 盾等。有执业要求限制的专业还要审查申报资格与其执业类别和 范围是否相符,业绩是否依规取得。二要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程 序、超出职称评审委员会受理范围或违反委托评审程序报送的申 报材料,应及时按原报送渠道退回,并及时书面告知申报人。三 要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和人社部门建立诚信档案,实行学术造假和 职业道德严重缺失“一票否决”,尤其对往年持虚假材料申报评 审的人员更要严格把关,确保三年内不予参评。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申报材料:
1.不符合申报条件。
2.没有使用规定表格。
3.不符合填写规范。
4.不按规定时间、程序报送材料。
5.未按规定进行公示。
6.其它不符合职称政策规定的。
(四)公示要求
根据相关规定,所有公示均从发出公示通知第二天起算满 5个工作日。
1.落实评前公示制度。申报人所在单位要按规定将申报材料, 特别是《()级职称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和投诉受理部门及电话,在单位显著位置张榜或在单位网站进行公示。其他申报材料应在单位相对固定的公开位置摆放,以方便查验。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受理信访主要由单位人事(职称)管理部门负责。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或其它违规行为的申报材料不予报送,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对举报问题一时难以核实的,应如实注明,评审材料先行报送,待核实后结果及时报送相应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公示结束后,由单位人事(职称)管理部门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评前公示情况表》和《()级职称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上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作为申报材料一并报送。
2.落实评后公示制度。评委会办公室应按照要求及时做好评后公示和评审结果告知工作,并将评审通过人员名单、通过的职 称名称反馈至申报人所在单位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由申报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在《评委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情况表》上如实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报送评 委会办公室。
六、评审收费
评审收费按《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 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粤人发[2007]35 号) 规定收取。不得将职称评审与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收费相挂钩,杜绝以 档案为载体的捆绑收费、隐形收费行为。
(一)向韶关市级评委会申报评审的,初审通过后进行缴费, 收费截止日期为 2022 年 6 月 30 日。逾期未缴费的申报人,视为自动放弃申报评审。缴费方式:各评委会办公室统一登录广东非税收入管理一体化平台(http://210.76.76.6:70/gdfs/jsp/login.jsp)开具缴款通知书,缴款人根据通知书上的缴款识别二维码,通过微信、支付宝、 银联等渠道进行缴费。
(二)委托省或外市评审的,向所委托的评委会缴费。
(三)申报高级职称的,向省高评委缴费。
(四)在各县(市、区)评委会评审的,按当地人社部门要 求的方式缴费。
七、评审组织要求
(一)职称评审委员会管理
各县(市、区)人社部门应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公布已备案的本地区 2021 年度职称评审委员会清单,列明职称评审委员会的名称、评审专业、层级、受理评审人员范围和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 室设立单位、窗口地址、联系方式等。
(二)评委专家管理
1.职称评审委员会应按照国家和省评审委员会评委库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审核调整入库评审专家,处分期内的专家不得入库, 并报所属人社部门备案。
2.参加评审会议的专家须在纪检监察干部的监督下,从评委 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对与申报人存在回避关系或可能影响客观公 正评审等情况的,须及时作出替补;所抽取的专家名单须严格保 密,切勿对外公布,严格规范管理。
3.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必须认真组织评审专家进行评前培训,不培训不上岗,培训内容包括:介绍评审程序规范、解读评 审资格条件、强调评审纪律要求、分享历年特殊案例等,以提高 专家评审水平,提升评审会议质效,确保公平公正开展评审。
(三)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
职称评审委员会应按照国家和省评审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开 展评审工作,坚持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结合 本行业人才评价特点,创新评价方式,对申报人的品德、业绩、 能力进行客观综合评价,提高评审质量。
八、评审结果审核确认及发证
(一)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在公示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所属人社部门报送评审结果审核确认或备案的相关材料。 高校和自主评审单位的职称评审结果由单位自主审核确认,报送市人社部门备案。
(二)对评审取得职称的人员,通过信息系统制作电子职称证书。专业技术人才可登录《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 自行下载打印本人证书。
九、纪律要求
(一)严肃评审纪律
各地、各单位要按照国家和我省职称政策要求,严肃认真做 好本地区、本单位申报工作,对照标准条件逐条逐项把好资格审 查关。职称评审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切实履行职责,细化职称评 审工作程序和规则,健全评审会议记录制度,与评委签订遵守评 审纪律承诺书,严格评审程序和评审纪律,确保评审质量。
(二)加强监督管理
各级人社部门将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评审全过程的监 管,实行评前抽检、评中巡查、随机抽查和评后复查、倒查。评 审委员会办公室要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 开,加大社会监督力度,畅通职称投诉举报渠道,对评审过程中 发现或群众举报的违规违纪行为要及时认真核查、及时报告核查 结果。职称评审全过程要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职称自主评审单位按属地化管理原则由市人社部门负责监管服务。
(三)强化责任担当和问责
对职称申报、推荐、评审等环节严格实行“谁审核,谁签名; 谁签名,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有以下情形的,将追究相应责任:
一是申报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 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将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评 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自撤销 职称之日起 3 年。
二是评审专家违反评审纪律的,将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通 报批评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三是工作人员违反评审纪律的,进行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或责令不得再从事职称评审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是对于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有擅自 扩大、增加或减少受理评审范围;降低评价标准条件;违反评审 程序规定等行为)的职称评审委员会,将暂停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
十、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常态化下的职称评审工作
各级人社部门和职称评审委员会,要根据国家和省疫情 防控最新工作部署,认真研究制定开展职称评审工作的疫情防控具体方案,严格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落实疫情防控措施, 积极配合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做好防控工作,做好人员宣传引导、防疫物资储备和场地消毒,保障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身体健康,确保疫情防控万无一失。要结合实际情况,对申报评审各环节作出合理安排,最大限度落实“不见面”服务。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专家评委培训可通过网络开展,面试答辩可采取远程网络答辩等方式进行。要公布咨询电话,鼓励通过电子邮箱、快递邮寄等方式接收申报材料。对于必须到现场办理的业务,要合理统筹安排,减少办事人员等待时间, 避免人员扎堆聚集。
十一、其他要求
(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部署,充分发挥职称“牵引”作用,引导各类人才深耕农业、扎根农村、服务农民。各地要根据《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实施意见》(粤发〔2021〕9 号),深入推进农业农村专业人才职称评价改革,统筹推进农业技术人才、农业工程技术人才和乡村工匠专业人才三支队伍建设。 涉农科技、规划、建设类等专业技术人才晋升高级职称前,应有一定期限的服务农村经历,相关要求由行业主管部门或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结合实际提出具体措施。
(二)进一步构建完善开放的粤港澳大湾区职称评价体系。根据《关于推进粤港澳大湾区职称评价和职业资格认可的实施方 案》(粤人社规〔2019〕38 号),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工作的港澳台专业人才,可按自愿原则申报评审我省所有系列(专业)的 职称。对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继续教育不作要求,其在 港澳台或国外工作期间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作为有效工作经历, 取得的业绩成果、公开发表的论文著作等,可作为有效业绩成果 和学术成果。港澳台专业人才取得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 研究生学历后首次申报评审职称,从事本专业对口专业技术工作 分别满 10 年、7 年和 2 年的,符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可直接申报副高级职称;从事本专业对口专业技术工作分别满 15 年、12年和 7 年的,符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可直接申报正高级职称。对于引进到粤东西北地区或基层一线企事业单位担任技术骨干, 具有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学历的外籍和港澳台专 业人才,可参照粤人社规〔2019〕38 号文有关规定直接申报副高级或正高级职称。严格落实相关破格评审条件和倾斜政策,具体执行各系列评价标准和优先倾斜政策。
(三)进一步做好高技能人才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称工作。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 的实施意见》(人社部发〔2020〕96 号)要求,结合实际,我省将开展工程、农业、工艺美术、体育、技工院校系列的职称贯通 工作。2021 年度高技能人才参加相关系列的职称评审工作,由农业、工艺美术、体育、技工院校以及机电、轻工、建筑建材、交通、林业、电力、测绘国土、水利水电、地质勘查、冶金、石油化工、信息通信、纺织、铁路、食品、医疗器械、标准计量质量、 广播电视、民爆、通信、网络安全、测控仪器、物联网等省级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具体要求以各评委会的通知为准)。贯通评审可单独组织实施或结合常规评审工作安排推进。
(四)评审工作全部结束后,各县(市、区)人社局、各评 委会(行业主管部门)要向韶关市人社局及时备案评审结果,书 面报告评审情况,对组织监督情况更要详尽总结,并于 7 月 5 日前向韶关市人社局报送 2017 年以来当地或本行业职称评价改革自查报告,以便汇总上报省人社厅。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现行职称改革政策规定执行。 如遇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附件:
1.关于 2021 年度职称评审具体工作的政策问答
2.韶关市职称评审委员会一览表(2021 年 11 月更新)
韶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 年 1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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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职称评审工作政策问答
问:自2021年起如何调整职称评审工作的申报材料受理时间和评审时间?
答:我省各专业技术系列职称制度改革工作今年底完成后,为与职称层级的资历年限等改革事项相衔接,必须自2021年起调整职称评审工作的申报材料受理时间和评审时间,具体如下:全省职称评审工作从2021年起,原则上以年度为基础组织开展,职称评审委员会申报材料受理时间为评审年度的下一自然年的1月至3月,下一自然年的6月底前完成评审。如2021年度职称评审工作,职称评审委员会申报材料受理时间为2022年1 月至3月,2022年6月底前完成评审。高校和自主评审单位的职称评审工作按照经备案的时间安排推进。
问:调整后职称资历年限如何计算?
答:对于2021年度及以后年度取得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时,职称资历年限的起算时间为本级职称评审年度的下一自然年1月1日,截止时间为申报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例如,申报人在2022年4月取得2021年度中级职称,申报高级职称评审,其职称资历年限从2022年1月1日起算,到2026年12月31日满5年。
对于2020年度及以前年度取得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时,职称资历年限的起算时间为本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月1日,截止时间为申报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例如,申报人在2017年11月取得2017年度中级职称,申报2021年度高级职称评审,其职称资历年限从2017年1月1日起算,到2021年12月31日满5年。又如申报人2018年3月取得2017年度职称,申报2021年度高级职称评审,其职称资历年限仍可从2017年1月1日起算,到2021年12月31日满5年。
问:调整后职称申报材料时段如何计算?
答:对于2021年度及此后年度取得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时,申报材料时段的起算时间为本级职称评审年度的下一自然年1月1日,截止时间为申报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例如,申报人在2022年4月取得2021年度中级职称,申报高级职称评审,其职称申报材料时段的起算时间为2022年1月1日,截止时间为2026年12月31日。
对于2020年度及以前年度取得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时,申报材料时段的起算时间为本级职称评审年度的8月31日,截止时间为申报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例如,申报人在2017年11月取得2017年度中级职称,申报2021年度高级职称评审,其职称申报材料时段的起算时间为2017年8月31日,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31日。又如申报人2018年3月取得2017年度职称,申报2021年度高级职称评审,其职称申报材料时段的起算时间为2017年8月31日,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31日。
问:革命老区、中央苏区和民族地区如何界定?
答:根据《广东省促进革命老区发展条例》,革命老区是指土地革命战争、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建立和发展起来的革命根据地,其中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建立的中央革命根据地为原中央苏区。本省革命老区名录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根据《广东省促进民族地区发展条例》,民族地区是指连南瑶族自治县、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乳源瑶族自治县,始兴县深渡水瑶族乡、东源县漳溪畲族乡、龙门县蓝天瑶族乡、怀集县下帅壮族瑶族乡、连州市瑶安瑶族乡和三水瑶族乡、阳山县秤架瑶族乡。
按照《关于进一步鼓励引导人才向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的实施意见》(粤办发〔2019〕35号)有关精神,在革命老区、中央苏区和民族地区连续工作4年以上且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中级、高级职称时,任职年限可在现行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基础上放宽1年。
问:在我省工作的外籍和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如何申报职称?
答:在我省工作的外籍和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可按自愿原则申报评审我省各系列、各专业职称。申报评审职称时,实行的职称评审标准条件、评审程序、评审办法等与省内专业技术人才一致。其中,对于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工作的港澳台专业人才,以及引进到粤东西北地区或基层一线企事业单位担任技术骨干的外籍或港澳台专业人才,从事本专业对口专业技术工作满一定年限后,可根据粤人社规〔2019〕38号文有关规定直接申报副高级或正高级职称。
问:2021年度职称评审工作是否继续对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才实行职称激励政策?
答:2021年度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审,继续执行《关于在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中担当作为的医务防疫人员实施职称激励措施的通知》(粤人社函〔2020〕37号)、《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20〕60号)、《关于建立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发〔2021〕13号)等规定。用人单位要切实履行好把关责任,严格按照规定做好人员界定、推荐、公示等工作,并落实后续政策待遇。职称评审委员会开展职称评审时,要客观评价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疫情防控的岗位风险、具体业绩和实际贡献,不搞“一刀切”评审。
问:外省、中央单位流动至我省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我省职称时原职称是否需要确认?
答:《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40号)规定,“专业技术人才跨区域、跨单位流动时,其职称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重新评审或者确认,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跨区域、跨单位流动专业技术人才职称重新评审和确认工作,是对于专业技术人才在进入我省用人单位前在原区域、原单位合规取得的职称,按程序进行重新评审或确认的一项职称服务。根据《广东省跨区域跨单位流动专业技术人才职称重新评审和确认规定》,跨区域、跨单位流动专业技术人才可根据需要自行选择申报职称重新评审或确认,原职称经重新评审或确认后方可在我省申报评审职称。
问:跨区域、跨单位流动专业技术人才职称重新评审和确认如何办理?
答:跨区域、跨单位流动专业技术人才职称重新评审工作的申报程序、申报材料与我省常规职称评审相同,结合我省每年度常规职称评审工作同步开展。对于重新评审通过人员,发放我省职称证书。
跨区域、跨单位流动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确认工作是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审核的重要环节。对于确认通过人员,由相应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出具确认意见,确认意见仅用于在我省申报评审职称。除申报评审职称外,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不单独受理确认申请。
问:2021年度职称评审工作是否继续实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试点?
答:2021年度继续在全省职称评审工作中试行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我省职称对应。对应的职业资格证书管理按国家和省现行规定执行,不另行换发职称证书。
各系列职称制度改革全面完成后,我省将适时出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目录,并实行动态管理。
问:2021年度职称评审工作中,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中哪些可与我省职称对应?如何对应?
答:根据《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关于印发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和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20〕1号)以及国家各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对应关系如下:
工程技术领域: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建筑师、造价工程师、建造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计量师、注册安全工程师、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以上各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其初级(二级)、中级(一级)资格分别对应我省工程技术人才系列的助理工程师、工程师职称。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民用核设施操纵人员资格、注册核安全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注册城乡规划师(注册城市规划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结构工程师除外)、注册设备监理师、注册测绘师、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以上各项未分级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对应我省工程技术人才系列的工程师职称。
通过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取得初级资格、中级资格、高级资格,且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关于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学历资历条件的,可分别对应我省工程技术人才系列的助理工程师、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例如,取得系统架构设计师资格,具备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的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10年可对应高级工程师职称,具备硕士学位的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7年可对应高级工程师职称。
经济(会计、审计、统计)领域:经济专业技术资格、银行专业人员职业资格,以上两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其初级、中级资格分别对应我省经济专业人员系列的助理经济师、经济师职称。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初级、中级资格分别对应我省会计专业人员系列的助理会计师、会计师职称。审计专业技术资格的初级、中级资格分别对应我省审计专业人员系列的助理审计师、审计师职称。
拍卖师、导游资格、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职业资格、税务师,以上各项专业技术人职业资格对应我省经济专业人员系列的助理经济师职称。
房地产估价师、资产评估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土地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注册税务师、造价工程师(2017年及以前取得,且为工程经济类学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2017年及以前取得,且为工程经济类学历人员)、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工程经济类和管理类学历人员),以上各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对应我省经济专业人员系列的经济师职称。注册会计师对应我省会计专业人员系列的会计师职称或审计专业人员系列的审计师职称。
医疗卫生领域:执业助理医师(含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药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执业医师(含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药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分别对应我省卫生技术人员系列的医士、医师职称。护士执业资格对应我省卫生技术人员系列的护士(中专、大专学历人员对应护士)、护师(本科以上学历且从事护理工作满1年人员)职称。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初级资格对应我省卫生技术人员系列的药师(士)、护师或技师(士)职称,中级资格对应我省卫生技术人员系列的主治(主管)医师、主管药师、主管技师或主管护师职称。
其他领域: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中的初级、中级、高级资格分别对应我省初、中、高级职称。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初级资格对应我省出版专业人员系列的助理编辑职称,中级资格对应我省出版专业人员系列编辑职称。翻译专业资格的三级口译、笔译翻译对应翻译系列的助理翻译职称,二级口译、笔译翻译对应翻译系列的翻译职称。执业药师对应我省医药行业的主管药师或主管中药师职称(医药行业生产和流通领域,不包含医疗卫生机构人员)。执业兽医资格对应我省农业技术人员系列的助理兽医师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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