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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务公告教学
首页>> 教务公告教学>>韶关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管理规定(摘要)
第一章 总则 (省略)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注册与学籍
第七条 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校外教学点新生到指定教学点报到),办理入学缴费注册手续后方能取得学籍,成为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函授、业余类学生。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的除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条 新生因服兵役、重大疾病、怀孕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依规完成入学手续者,应于注册截止日期前书面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除另有规定外,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为1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的(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的除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新生学籍注册数据由成人教育处根据注册情况在规定时间内上报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备案。
第十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九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对复查合格的新生,在履行完相关手续后,学校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予以学籍电子注册。学校加强对高中起点本科学生和专科升本科学生前置学历复核,未通过复核的,无法完成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其后果由学生自负。
第十一条 每学期面授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在籍学生,原则上不予办理更改姓名手续。
第十二条 在校函授、业余学生按如下规定办理缴费、注册手续:
(一)学生须在每年3月10日前缴清该学年的学费。若确有特殊原因暂不能缴清者,须向主办单位提出申请,经成人教育处审核、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可以缓交,但最迟必须于该学年第一学期内缴清。
(二)学生须凭缴费收据到主办单位办理注册手续,主办单位在核实学生缴清该学年度学费后,在学生证上加盖注册章,并按要求填写《韶关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注册登记表》,做好注册登记。对未办理注册手续的学生,应及时通知班主任督促学生办理。
(三)对超过一学期未办理缴费注册者,主办单位可不安排其上课和考试,并书面报成人教育处取消其学籍。
第十三条 凡取得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成人高等教育;若报考普通高考,须由考生向成人教育处书面申请注销其学籍,作退学处理。
第十四条 成人教育处按有关规定编排学生学号,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籍档案包括考生信息表、录取通知书学校存根联、奖罚材料。
第二节 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十五条 学校实行弹性学年制。高中起点本科各专业基本学制为5年,专科升本科各专业基本学制为2.5年,专科各专业基本学制为3年。
第十六条 学生在规定年限内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允许其延长在校学习年限。其中高中起点本科各专业最长修业年限不得超过8年,专科升本科各专业最长修业年限不得超过5年,专科各专业最长修业年限不得超过6年。延长学习年限须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后方可执行,超过规定年限者不予毕业。确因特殊原因延误的,须经个人申请、二级学院和成人教育处同意、学校审批。
第三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七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成人高等教育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简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计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八条 考核分考试、考查两种方式。考核方式按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执行。考试一般分闭卷和开卷;考查主要以平时作业、提问、期末测验等方式进行。每学期考试科目一般不超过4门。
第十九条 各门课程的考试,除学校规定的统考课程外,由任课教师或教研室指派教师按教学大纲要求,拟定试题、答案、评分标准,每门课程拟定A、B 两套内容有别、分量与难易程度相当的试题,由成人教育处教务科选择其中一套试题作为正常考试试题,另一套作为补考试题。各类课程考试由主办单位根据本专业教学工作计划作具体安排,成人教育处教务科负责组织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课程考核成绩记载采用百分制。课程总评成绩按课程考试占 60%,平时成绩 40%计算;平时成绩由出勤、作业及课堂表现情况综合评定,出勤和作业各占20%。如学生从未参加该门课程面授活动,该课程出勤分为0分。
(一)考查科目成绩主要根据学生平时完成作业、课堂讨论、实验、实习、平时学习的阶段测验成绩和期终测验等情况综合评定。
(二)毕业设计(论文)、调查报告等按 1 门课程记载成绩,评分按百分制记分
(三)跨学期的课程,属考试科目的,按每学期1门课程记载成绩;属考查科目的,按1门课程记载总评成绩。
(四)网络教学课程的考核,平时成绩构成:
1.观看网上课件的成绩占课程总评成绩的20%。
2.完成网上作业的成绩占课程总评成绩的15%。
3.参与网上讨论的成绩占课程总评成绩的 5%。
(五)网络教学与面授相结合课程的考核,平时成绩构成
1.观看网上课件、完成网上作业、参与讨论占课程总评成绩的 20%。
2.面授平时成绩占课程总评成绩的 20%; 考勤占课程总评成绩的10%;课堂回答提问、作业、实验实习、阶段测验成绩等占课程总评成绩的 10%。
第二十一条 在考试结束2周内,主办单位应将学生考核成绩报成人教育处学籍管理科备案。成绩填报统一使用《韶关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成绩登记表》《韶关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补考成绩登记表》,并由任课教师签名。
第二十二条 学生必须按时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凡缺交作业三分之一以上者(含三分之一),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学生必须在考试前补齐所欠交的作业,否则不得参加该科考试。因欠交作业被取消课程考核资格的学生可提出申请,由成人教育处安排补考或重修。
第二十三条 凡某门课程缺课累计教学总时数超过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考试,成绩按不及格处理。但可由本人申请,经成人教育处批准补考或重修。
第二十四条 期末考核成绩不及格者,函授学生一般可在下-学期第1次面授时补考,业余学生可在下学期开学3周内补考。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可重修,或在毕业前参加第2 次补考。补考成绩以实得分记入学籍表,并注明“补考”“第二次补考”字样。
最后一个学期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者,可于该课程结束后1个月内进行第1次补考,仍不及格者,暂作结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因特殊情况未按时参加考试,必须凭单位或有关部门证明,在考试前 2 周书面向主办单位申请缓者,确有特殊原因来不及申请缓考者,必须在半个月内凭有关证明补办缓考手续,经批准缓考者,考试成绩按正常考试处理。未经批准无故不参加考试者,按旷考论处,其成绩记“旷考 0分”,如本人态度端正且能进行深刻的书面检查的,经成人教育处审核同意后,准予参加补考,成绩记载与补考规定相同。
第二十六条 严格执行考场纪律,考试中凡有抄袭、夹带、偷看等舞弊行为及其协同者,该科成绩以“作弊 0分”记载,并不准正常补考;如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经成人教育处批准,在毕业前可补考1次,情节特别严重的,应给予处分,直至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学生在校期间累计两次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
第二十七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校规定的课程统考。统考课程不及格的,由成人教育处统一组织补考。
第二十八条 在国家承认学历的专科、本科班级中,已经学习完毕并取得及格证明者,其课程名称相同、考核方式相同且授课时数多于所修课程规定时数的,或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取得单科合格证的相同课程,可在该门课程开出前一学期,凭有关证明材料,向成人教育处教务科申请免修(免考),经核实、批准后方可免试、免修,成绩记“60分”,并标明“免修(免考)”申请免修(免考)的课程累计不得超过成人高等教育人才培养方案必修课程总数的四分之一(含四分之一)。
第二十九条 学生考核成绩由学生所在主办单位办公室统一向各班公布,任何教师或工作人员都不得擅自向学生透露未经最终审定和备案的考核成绩。学生对教师已评定的考核成绩,必须实事求是,正确对待,未经成人教育处核准同意,不得通过任何方式要求教师更改。
第四节 重修
第三十条 课程重修:
(一)学生参加必修课程或实践环节考核,经补考仍不合格者,可申请重修;学员参加选修课程考核,经补考不及格者,可申请重修,也可改选其他课程;学生对已取得的课程成绩不满意者,可申请重修。
(二)凡作结业处理又不想 1 年后返校补考的课程,可申请重修。重修一般安排在有相同课程面授时进行。在1年内如无相同课程安排的,重修可按学生自学为主、教师辅导为辅的方式进行。
(三)已完成重修学习的学生,须提出申请,经辅导教师签署意见、主办单位审核盖章、成人教育处批准后,方可参加重修考试。
(四)重修考试由成人教育处统一安排,重修课程按实际成绩记分。未经成人教育处同意进行的重修,成绩无效。
第五节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办理休学:
(一)因病经县级及以上医院诊断认为需休息或长期治疗者。
(二)因工作调动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学习,经任职单位证明,学校认可,必须休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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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学生休学,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任职单位签署意见、成人教育处批准后,发给休学证明。休学期间保留学籍。
第三十三条 学生休学要考虑学校所在专业下届是否继续招生,若无,则不得办理休学,只能作退学处理。
第三十四条 学生休学期原则上为1年。休学期满后应于每年的一月和九月提出复学申请,经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学生提交休学证明和有任职单位签署同意意见的复学申请书,因病休学者还须持县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经二级学院同意、成人教育处审查批准后,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
第三十五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简称应征入伍学生),应征入伍学生为新生的,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应征入伍学生为在校学生的,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应征入伍学生复学后,按所在年级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继续修读;应征入伍学生原所学专业、教学点已撤消或停招的,可由学生提出申请转入现有的相近专业或其他专业学习或其他教学点学习,具体事宜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本条规定如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相符,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节 退学
第三十六条 学生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准予退学或责令其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未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因工作调动或其它原因不能继续学习并取得任职单位证明的。
(四)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五)一学年2次无故不参加面授或欠交 1 年以上学杂费且未办理缓交手续的.
(六)根据考勤规定应退学的.
(七)根据奖惩规定应返学的。
(八)自愿退学的.
(九)达到返学条件不办理退学手续者,视作自动退学处理。学生退学后不能复学。
第七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七条 学生应当按照录取专业学习。新生报到注册后,人数过少的专业,由学校在征求学生意愿的前提下,统一调整并转换专业。
第三十八条 学生因工作需要或工作变动可申请转专业。转专业时由本人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同校区、同形式、同层次和同科类转专业时,由成人教育处审核执行。转专业后,已修课程成绩有效。
第三十九条 学生原则上不予转学。如确因工作调动、家庭住址变动等原因无法在我校继续学习的学生,应事先取得转入院校同意接收的证明,再向我校成人教育处提出书面申请,方可申请转学,经批准后,并在新生入学报到、注册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四十条 因故确需转入我校学习的学生,必须事先经原就读学校同意,按同批次、同层次、同科类、同形式的原则,经我校审批同意办理相关转学手续后,方可转入我校相应班级学习。我校接收转学学生后,须在每学年第一学期中期以前将转入学员名单汇总,连同有关材料集中报省教育厅备案,未备案者,不得列入学籍管理。
原就读学校所取得的与我校该专业相同课程的成绩有效。
第八节 紀律与考勤
第四十一条 各类成人高等教育的学生,要严格遵守国家法令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十二条 学生必须自觉遵守纪律,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早退。上课、考试、实验、实习、毕业设计及其他集体活动等均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否则作旷课处理。迟到、早退3次作旷课1节计算。对旷课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学生一学年无故旷课面授时数超过三分之一以上者,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者,作退学处理。
第四十三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面授学习,须事先递交或寄送任职单位证明向主办单位办公室请假;确因特殊原因来不及事前请假的,事后必须由本人书面申请,持任职单位证明补办请假手续,事后半个月内不办理补假手续者,按旷课处理。
学生因故请假,由主办单位按学校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函授学生不能参加面授学习超过6天的,业余学生超过2周的,主办单位应书面报成人教育处教务科备案。
第四十四条 考勤管理按《韶关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考勤管理规定》(韶学院(2018)282号)执行,由任课教师负责面授考勤,每天考勤 2 次,并根据学生出勤情况计算出勤得分,为计算课程平时成绩提供依据.
根据考勤规定达到处分条件的学生,主办单位应及时报成人教育处。各二级学院、教学点要加强学生考勤资料管理,并在每学期期末将考勤结果汇总表报成人教育处存档。
第九节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五条学生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勤奋学习、依时
完成学习任务,成绩优良,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并能做好本职工作者,按《韶关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评优办法》(韶学院[2018]284 号)规定,可由主办单位推荐参加“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优秀毕业生”的评选。
第四十六条 学生违反学校规定,破坏校园秩序和进行违法、违纪活动的,按《韶关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违纪处理规定》(韶学院(2018]285号)处理。
第十节 毕业、结业、肄业
第四十七条 具有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学籍的学生,在规定年限内按人才培养方案修完全部课程,考核成绩全部及格,且政治思想表现合格的,准予毕业,由学校向学生颁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 学生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后,仍有1至3门课程不及格的,准予第2次补考,补考后仍有1门课程不及格的,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 1 年内,由本人申请,经成人教育处批准后,可安排补考一次(作弊者除外)。补考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并注明换发日期。逾期不提出申请或补考不及格者,不再安排补考,也不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九条 学生的毕业证书只颁发1次,本人须妥善保存。如有遗失或损坏的,一律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查有实据者,可办理毕业证明书。
第五十条 学生未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在校学习满1年以上而中途退学者(不包括开除学籍者),发给肄业证书,并出具已修课程的成绩证明。学习不满1年者,只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十一节 授予学位
第五十一条 高中起点本科学生、专科升本科学生修完成人高等教育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并达到《韶关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实施办法》(韶学院[2018]281号)要求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学位委员会审核批准后,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章 学生申诉
第五十二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由相关校领导担任,委员会成员由成人教育处处长与主管副处长、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法律顾问组成。
学生申诉参照《韶关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部学院[2018]6号)执行。
第五章 附则(省略)
附件:
1. 学生(跨省)转学办理程序
2. 学生(省内)转学办理程序
韶关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8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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