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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务公告教学
首页>> 教务公告教学>>东莞城市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以及《广东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生。
第三条 我校学士学位按《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的学科门类以及学校制定的专业培养方案中确定的学科授予学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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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
第四条 学士学位授予应坚持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的原则,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校学习期间,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社会主义祖国,自愿为祖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学业水平要求
1.在校学习期间,已完成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各类课程的学习和各个实践教学环节的训练,取得了毕业资格。
2.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全部课程,课程平均成绩达到70分及以上。
3.参加以下外语水平考试之一,成绩合格:
(1)广东省成人学士学位外语考试高校联盟组织的学位外语考试(外语类专业为第二外语语种)成绩合格:
(2)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英语二(外语类专业为第二外语语种)成绩合格;
(3)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及以上级别笔试成绩合格;
(4)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425分及以上;
(5)学校自行组织的成人教育学士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
4.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成绩达到中等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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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不具备上述授予条件者;
2.毕业论文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者:
3.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惩处者;
4.其他经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委员会)认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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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学生不符合本细则第四条第2款第2点,但在校期间课程成绩合格,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请学士学位,提请学校学位委员会研究,决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
1.有重大发明创造,获得省、部级以上级别的科技进步奖、发明奖,或由学校组织参加全国的专业比赛获得全国三等奖及以上获奖者或获得省级二等奖及以上获得者(第一署名);
2.毕业时考取研究生者,或在校期间以第一作者在省级或省级以上刊物发表两篇论文者;
3.为社会作出特殊贡献,如见义勇为等,在校期间受到地(市)以上政府部门的嘉奖、表彰者:
4.本条1-3款未涉及的其他特殊优秀者表现者,由学校学位委员会成员投票决定,票数达到与会人数2/3及以上者为通过。
第七条 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应在申请毕业的同时向学校学位委员会提交学士学位授予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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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授予学士学位申请与评定的程序
第八条我校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如下:
1.学生申请学士学位,均需填写《东莞城市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士学位申请登记表》并报送继续教育学院;
2.继续教育学院学位分委员会根据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学生的德、智、体、美诸方面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校学位委员会;
3.学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复核,报学校学位委员会评定;
4.学校授予学士学位证书;
5.报广东省学位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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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学位争议处理
第九条 学位申请人对于学校学位委员会不授予学位的决定不服,可在不授予学位的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学位委员申请复核一次,学校学位委员会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核,并将复核决定送达复核申请人。
第十条对授予学位或者不授予学位的决定持有不同意见的学术团体和学位申请人之外的人,可以向学校学位委员会提出书面异议。学校学位委员会应当在自收到异议之日起60日内对异议进行处理并通知异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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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后,若发现有错误或舞弊行为等问题的,经学校学位委员会复议,撤销其所获学位。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经学校学位委员会通过,由学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东莞城市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士学位申请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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