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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务公告教学
首页>> 教务公告教学>>南方医科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2024年6月20日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提高学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及广东省学位委员会《广东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实施细则》(粤学位[2021]5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
1. 政治思想品德方面。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遵守我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学校实际制定的规章制度。
2. 知识水平与专业技能方面。
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专升本最长学习年限5年)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所有课程成绩合格,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本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专业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3.修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教学计划规定的毕业学分,达到毕业条件,且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1.8。
4.在校期间通过成人学士学位广东高校联盟外语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升本学生需通过本专业两门学位课程考试。
第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守纪律等方面犯有严重错误,受过2次及以上记过处分者。
2.考试作弊者。
3.毕业设计(论文)有剽窃抄袭、伪造数据行为或答辩不合格者。
第四条 毕业时已获得毕业证书但不符合学位授予条件未获得学位的学生,不再补授学位。
第五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
1.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升本学生在毕业时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填写提交《南方医科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学士学位申请表》。
2. 继续教育学院根据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审核申请学生历年学习成绩及其表现,并根据本规定的第三条、第四条所列要求,提出符合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3.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提交的名单进行审议,确定可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经公示无异议的,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条 学位证书管理
1.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在离校时,签领学校颁发的学士学位证书。2.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后,可出具学位证明书。学位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 对已授予的学士学位,如发现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或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对已获得学士学位证书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位证书已注册,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厅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八条 对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有异议的个人,可在公示期内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异议,继续教育学院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0日内作出回复。第九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此前学校公布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评定有关规定同时废止。第十条本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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