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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务公告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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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以及江西省学位委员会《江西省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办法》、《关于修改江西省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及外国语水平全省统一考试有关规定的通知》(赣学位[2009]1号)、《关于修改我省成人(自学考试)本科毕业学生申请学士学位集中审核材料形式的通知》(赣学位[2015]6号)精神,进一步规范管理,保证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质量,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授予对象
经审核准予毕业的成人高等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
二、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必备条件
(一)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政治理论课程,能够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并具有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认识问题的初步能力。
(二)通过成人高等教育,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含外国语和教学实验)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达到本科教学计划应有的各项要求,表明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参加省学位办组织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生学士学位外语考试且成绩合格。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学士学位:
(一)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路线、方针、政策;学习期间违法乱纪、道德败坏或因其他原因受到学校或所在单位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
(二)在校期间,高中起点达本科补考合格的课程累计五年制达到五门次(含五门次)、四年制达到四门次(含四门次);大专起点达本科补考合格的课程累计三年制达到三门次(含三门次)、二年制达到二门次(含二门次)以上。
(三)参加省学位办组织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生学士学位外语考试和授予学校组织的有关课程考试成绩未达到要求,或政治理论课不及格。
(四)考试作弊或伙同他人作弊。
三、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工作程序
由学院依据授予条件认真审核学士学位申请者的申报资格,并综合学生的思想政治表现和学业成绩,择优推荐申报者名单,报江西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再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复核后,提交学校学位委员会讨论,审核通过者由学校报省学位办备案、验印同意后,按规定授予学士学位,未通过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四、本实施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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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江西省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及外国语水平全省统一考试有关规定的通知
赣学位[2009]1号
各学士学位授予单位:
根据成人高等教育的发展形势和学校的建议,结合成人教育的特点和学生的实际情况,我们对《江西省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成人(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省统一考试(以下简称“外语考试”)的有关规定做了适当修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对《暂行办法》的修改
新的《暂行办法》(见附件)对“不得申请学士学位”的有关规定进行了修改,取消了“所学专业规定的主干课程平均分未达到75分以上(不含75分)”、“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毕业论文成绩及答辩成绩在中以下(不含中)”不得申请学士学位的条款。
二、关于《外语考试》有关规定的修改
(一)根据成人(自学考试)考生的特点,我们组织考试指导委员会专家组重新编写了《江西省成人(自学考试)本科学生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省统一考试大纲》(以下简称“考试大纲”),从2009年开始,执行新的《考试大纲》。
(二)根据新的《考试大纲》规定,非英语专业考生的试题取消听力部分,新增翻译题型。
以上规定从文件下发之日起实行。
江西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
二○○九年一月五日
附件:
江西省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
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加强省级学位委员会建议的几点意见》的有关规定,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由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学位办”)归口管理。
第二条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整顿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规范管理,保证我省范围内各有关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的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授予对象与条件
第三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系指经国家教育部或省教育厅批准,国家承认其学历的我省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函授、夜大学和大专起点的本科班,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包括广播电视大学、职工高等学校、管理干部学院、教育学院、独立函授学院等)培养以及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通过的本科毕业生。
第四条 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标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二条和第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政治理论课程,能够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并具有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认识问题的初步能力。
(二)通过成人高等教育,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含外国语和教学实验)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达到本科教学计划应有的各项要求,表明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学士学位:
(一)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路线、方针、政策;学习期间违法乱纪、道德败坏或因其他原因受到学校或所在单位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
(二)在校期间,高中起点达本科补考合格的课程累计达到四门次(含四门次),大专起点达本科补考合格的课程累计三年制达到三门次(含三门次),二年制达到二门次(含二门次)以上。
(三)参加省学位办组织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生学士学位外语考试和授予学校组织的有关课程考试成绩未达到要求,或政治理论课不及格。
(四)考试作弊或伙同他人作弊。
授予单位与主管部门
第五条 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工作,应与授予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工作一样,统一由学校学士学位主管部门负责。学校学士学位主管部门,可以是校学位办公室,也可以是学校教务部门,由学校根据实际工作自行确定。
第六条 培养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的各类学校或部门应就近向本地区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普通高等学校择优推荐其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拟授予学士学位申请者名单。
(一)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普通高等学校培养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由学校分管函授、夜大学和大专起点本科班的有关部门向学校学士学位主管部门择优推荐学士学位申请者名单。
(二)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培养的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由学校以书面形式征得省学位办同意后,就近向本地区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主管部门择优推荐学士学位申请者名单。
(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证书获得者申请学士学位,由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主考学校的有关部门向学校学士学位主管部门择优推荐学士学位申请者名单,无权授予学士学位的主考学校参照本条款第二点规定办理。
(四)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普通高等学校中无学士学位授予权的专业,毕业的成人高等教学本科毕业生,申请和推荐授予学士学位工作,参照本条款第二点规定办理。
授予程序及其报批手续
第七条 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各类成人高等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本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负责向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普通高等学校的学士学位主管部门择优推荐学士学位申请者名单和提供学士学位申请者的思想政治表现、所学课程、考试成绩、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材料,并提供学士学位申请者就读专业的教学计划、课程教学大纲。
(二)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主管部门对学士学位申请者所学专业的教学计划、课程教学大纲进行审核,并对学士学位申请者的思想表现及各科成绩进行初步审查,一个月内决定是否接受推荐申请,并将结果通知学士学位申请者的推荐部门或单位。
(三)被受理的学士学位申请者必须参加有关课程考试。考试科目为:一门外国语、一门基础课和二门专业课。外国语由省学位办参照全日制普通本科教学大纲要求统一命题和组织考试,基础课和专业课由学校学士学位主管部门参照本校同专业全日制普通教学大纲要求命题并组织考试。
(四)学校学士学位主管部门通过系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成相同专业的同行专家组(一般为三人,由讲师和讲师以上职务教师组成,下同),对接受推荐的学士学位申请者进行认真审核。审核内容主要是学士学位申请者通过成人高等教育某一办学形式完成本科教学计划应有的各项要求的情况,学士学位申请者必须参加有关课程考试的情况,以及学士学位申请者政治思想方面的现实表现。
(五)对于经过审核的学士学位申请者,专家组应根据本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向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系学位评定委员会对专家组的建议经复核同意后,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六)学校学士学位主管部门将各有关系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同意的学士学位申请者名单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逐个审核,审核通过者在学校报经省学位办备案同意后,方可按规定授予学士学位,未通过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第八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应统一使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发的学士学位证书。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普通高校,颁发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时,应注明获得者通过何种办学形式获得某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
附则
第九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者、推荐单位以及学士学位授予学校,在申请、推荐和审核过程中,反违反《暂行规定》和本暂行办法,营私舞弊、弄虚作假,一经查实,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或省学位办严肃处理,撤销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已授予的学士学位,并追缴已发的学士学位证书。对情节严重的报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给予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直至停止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资格的处分。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江西省范围内各级各类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教育机构。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省学位办负责解释,各有关普通高等学校应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学位办备案。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