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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协会商会名誉职务设立管理办法》商协会名誉职务设立管理有“硬规矩”(试行)



新规落地!行业协会商会名誉职务,设立管理有了“硬规矩”

青田文联 2026828 浙江

📌 政策背景

近日,中央社会工作部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联合印发《行业协会商会名誉职务设立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首次对全国各级各类行业协会商会名誉职务设立管理工作作出规定。

《办法》旨在坚持和加强党对行业协会商会工作的全面领导,规范名誉职务设立与管理,促进行业协会商会健康有序发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坚持和加强党对行业协会商会工作的全面领导,规范行业协会商会名誉职务的设立与管理,促进行业协会商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名誉职务,是指授予为行业协会商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创立人、捐赠人、工作者,以及对行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业界代表的一种荣誉性职务。

二、名誉职务类别与数量控制

第三条 名誉职务类别限于理事长(会长)和副理事长(副会长),统一名称为:

名誉理事长(会长)”“名誉副理事长(副会长)

荣誉理事长(会长)”“荣誉副理事长(副会长)

同一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同时设立名誉荣誉两类职务。

第四条 严禁设立以下职务:

名誉(荣誉)秘书长

名誉(荣誉)副秘书长

名誉(荣誉)常务理事

名誉(荣誉)理事

名誉(荣誉)会员

名誉(荣誉)顾问

名誉(荣誉)专家

不得在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职务前冠以特邀”“特聘”“资深等名称,变相增加负责人职数。

第五条 行业协会商会非必要不设立名誉职务。确有必要设立的,数量设置应当精简、科学、合理。

数量控制要求:

设立常务理事会的:负责人数量 + 名誉职务数量常务理事人数的 1/2

未设立常务理事会的:负责人数量 + 名誉职务数量理事人数的 1/3,且最多不超过40

三、任职条件

第六条 被授予名誉职务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热心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发展,在行业内具有良好声誉和影响力

能够发挥示范表率作用,关心行业协会商会建设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授予名誉职务

组织、实施或参与非法宗教活动,组织、参加邪教组织

受到党纪或政务处分尚在影响期内,以及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在被立案调查处理

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曾作为行业协会商会拟任负责人人选审核未通过,或者列入不适宜担任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名单

其他不宜担任名誉职务的情形

四、设立程序与权限

第八条 设立名誉职务的行业协会商会应当根据本办法修改完善章程中关于名誉职务设立管理有关内容,制定名誉职务设立管理办法,明确职务名称、任职条件、设立程序、任期及退出机制等。

第九条 ⚠️ 行业协会商会设立名誉职务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用

第十条 设立程序:

名誉职务的设立由会员(代表)大会研究决定

具体授予人选由理事会研究

报行业协会商会党组织对人选进行政治把关(没有设立党组织的,理事会研究后)

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十一条 备案程序:

换届时设立: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前1个月,将名誉职务名称、拟任人选及管理办法报主要行业管理部门(或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同级党委社会工作部备案

届中增补:召开理事会前1个月,将名誉职务名称、拟任人选报主要行业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党委社会工作部备案

主要行业管理部门应在收到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名誉职务经确定后2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任期要求:

名誉职务任期与本届理事会任期一致

到届后拟继续授予的应当重新履行有关程序

🚫 不得设立终身”“永久”“永远性质的名誉职务

五、权利限制

第十三条 被授予名誉职务人员不得:

履行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职责

在行业协会商会领取薪酬、奖金、津贴、补贴等报酬

享受行业协会商会办公用房用车等待遇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业协会商会应及时撤销其名誉职务,并向社会公告:

发表不当言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出现不端行为,违背社会道德

违纪违法,被追究纪律或法律责任

变相把持行业协会商会、干扰行业协会商会正常工作

其他对行业协会商会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形

六、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党政机关干部、国有企事业单位现职及退(离)休领导人员兼任名誉职务,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第十六条 各级党委社会工作部负责对行业协会商会名誉职务设立与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设立名誉职务的:

由同级党委社会工作部门会同其主要行业管理部门(或业务主管单位)督促行业协会商会按程序撤销

约谈相关负责人

视情节追究相关责任

七、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央社会工作部、民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政策要点总结

核心要求

具体内容

设立原则

非必要不设立,确有必要须制定管理制度

数量限制

负责人+名誉职务数量:有常务理事会的≤1/2;无常务理事会的≤1/3≤40

禁止收费

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

权利限制

不得履职、不得取酬、不得享受待遇

民主程序

会员(代表)大会决定+理事会研究+政治把关+公告

备案要求

设立、增补、取消均需向有关部门备案

退出机制

名不副实、违纪违法等情形应予撤销并公告


来源:中央社会工作部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 | 中国社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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