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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商会论坛交流>>会费标准四档是“红线”,不允许突破吗?不绝对!
原创 知闲 异地商会研究 2026年8月31日上海
现在许多商会人认为商协会的会费标准四档是红线、是硬杠杠,绝对不允许突破。
这一认知大多来自登记管理部门或行业/业务管理部门的咨询答复,也有些来自于网络上个别博主对政策文件的解读。例如不知道这位博主是怎么将“一般”解读成“红线”、“封顶”的。但我们知道:“红线”、“封顶”这类用词是“绝对”不可以逾越、不可以打破的,否则就是“违规”。
我们在做是非判断题的时候,题目中出现“绝对”两字,必打“×”,如何看待协会商会会费标准四档的问题,亦是如此。
我们先来看一看中央层面对协会商会会费标准到底是如何表述的:
1、《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2017年11月发布“(五)……要合理设置会费档次,一般不超过4级,对同一会费档次不得再细分不同收费标准。”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2020年发布)“(六)……会费标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未按规定程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的,一律不得收取会费。对已脱钩和直接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确定的会费标准,行政机关不得通过行政手段强制要求调整。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利用分支(代表)机构多头收取会费,不得采取“收费返成”等方式吸收会员、收取会费。(民政部负责)”
3、《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合规指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央社会工作部、民政部,2024年8月发布)“第十四条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结合行业和会员实际,合理确定会费标准和档次,同一会费档次不得细分不同收费标准”。《指南》中没有提到应该“几档”的问题,而是“合理确定”,把档次和标准确定权下放到商会自身。
“对已脱钩和直接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确定的会费标准,行政机关不得通过行政手段强制要求调整”以及“结合行业和会员实际,合理确定”,各位可以细品!
以上是中央层面的规定,地方层面的,内容比较多,笔者收集了一些主要省市的相关文件规定,列成表格,便于大家浏览:
层级 | 地区 | 政策表述(档次要求) | 文件依据 |
中央 | 国家层面 | 一般不超过4级 | 《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 |
地方 | 四川省 | 不得超过4个档次 | 四川省民政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开展行业协会商会重点领域收费清理规范专项行动的通知》(2024年) |
地方 | 重庆市 | 不得超过4个档次 | 《重庆市行业协会商会章程示范文本》政策问答 |
地方 | 浙江省 | 一般不超过4级 | 浙江省民政厅《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章程示范文本(试行)》(2026年8月) |
地方 | 安徽省 | 一般不超过4级 |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20〕19号) |
地方 | 湖南省 | 一般不超过4级 | 《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社会团体会费管理的通知》(湘民发〔2025〕25号) |
地方 | 山东省 | 一般不超过4级 | 山东省民政厅政策问答及《关于进一步做好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2018年) |
地方 | 广东省 | 一般不超过4级 | 广东省民政厅政策问答(2025年)及《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问答(之六)》(2025年2月) |
地方 | 湖北省 | 一般不超过4档,设常务理事的不超过5档 | 湖北省民政厅《湖北省社会团体换届规范指引》(2025年11月) |
地方 | 上海市 | 主要依据中央文件 | 《上海市行业协会商会条例》(2026年1月施行) |
地方 | 江苏省 | 表述为"合理确定标准和档次",主要依据中央文件 |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工作的通知》(2020年) |
地方 | 贵州省 | 主要依据中央文件 | 贵州省民政厅关于开展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 |
从上位“法”来看,国家层面规定既然“一般”,那就有“例外”,并不是绝对,也不是一刀切。
从地方执行层面来看,大多数省市政策还是执行国家层面的规定。
调研发现,从地方实践来看,执行“一般不超过四档”规定的,大部分都是要求“不超过四档”,同一地允许超过四档会费标准的也不少。
被要求“不超过四档会费标准”的商会(适用一般性原则),共性大多表现在:新成立、商会规模比较小、会员数量相对较少(大多在200以内)、层级相对较低;
允许“超过四档会费标准”的商会(适用列外性原则),共性大多表现在:成立时间相对较长、商会规模比较大、会员数量比较多(会员大多千人以上,有的含团体会员总人数过万)、层级相对较高。
例如某省异地商会,直接加入本省商会的会员企业近2000家,含本省地级市异地商会团体会员总数1万多家,除设有会长外,还有设联席会长、执行会长、轮值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常务理事等等,会费档次远超四档也被允许;还有某市(直辖)工商联所属某商会,也是突破四档。
再回到本文的主题,我们不难发现:从“一般”到“绝对”,从公域行权这个角度来看,这是典型的“懒”、“惰”、“不作为”、“僵化”的表现,丢弃了长期坚持的“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优良传统作风。这种表现是否应当纳入当前正在开展的“整顿形式主义”范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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