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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等八部门发文:关于规范“大学”“学院”名称登记使用的意见



教育部等8部门发文规范大学”“学院名称登记使用


近日,教育部等八部门发文,规范大学”“学院名称登记使用。具体内容跟小编一起来看↓↓↓


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规范大学”“学院名称登记使用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编办、民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市场监管局(厅、委)、公安厅(局)、国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编办、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管局、公安局、国资委,各银保监局:

近年来,一些企业内设培训机构、社会组织,未经批准冒用大学”“学院名称,并对外开展宣传、招生等活动,造成社会公众误解,扰乱了教育秩序,产生了不良影响。为全面清理整顿大学”“学院名称使用乱象,规范名称登记使用行为,牢牢坚守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学、学院是具有特定功能和作用的法人组织,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标准、程序审批设立,其名称经批准方可使用。大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审批或备案;学院根据办学层次、类型、法人性质等,由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审批。冠大学学院、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事业单位,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报机构编制部门审批。


二、经审批设立的大学、学院,以及由其发起并依法设立的其他法人组织,在机构编制、民政、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时可以对应使用大学”“学院字样。其他组织机构在登记时不得使用大学”“学院字样。


三、除经批准设立的大学、学院以及由其设立的内部机构或由其发起并依法登记的组织机构外,其他组织机构不得在牌匾、广告等对外宣传以及其他各类活动中使用大学”“学院字样。


四、机构编制、民政、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上述规定对已登记名称中含有大学”“学院字样的组织机构进行摸排清理,审批机关或业务主管部门予以配合。登记名称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结合实际,通过组织机构申请变更、审批机关变更、登记机关依职权变更等方式进行规范。


五、对企业设立的、无需审批登记的内设培训机构,有关部门要指导和督促其规范名称使用行为,不得使用大学”“学院字样的名称及简称开展任何形式的宣传等活动。举办机构属于国有企业的,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规范;举办机构属于银行保险机构的,由银行保险监管部门负责规范;其他的由其举办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规范,无业务主管部门的由教育部门会同市场监管等部门负责规范。


六、各级教育、机构编制、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对本单位审批、登记的组织机构使用大学”“学院名称行为的监管,督促其严格按照审批、登记名称开展活动。省级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省域内相关部门的指导。


七、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面向特定人群开展非学历教育培训的老年大学、社区学院,不得单独使用大学”“学院字样,可以使用“XX老年大学”“XX社区学院等专有名称。


八、本意见发布后,各地各相关部门应于6个月内组织开展清理整顿,对逾期仍违规使用大学”“学院字样开展活动的,按照主管和属地原则,由教育、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或予以查处;涉及虚假违法广告或宣传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并依法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教育部 中央编办 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市场监管总局 公安部国资委 银保监会2021513

《意见》的制定原则是什么?落实举措有哪些......近日,教育部发展规划司负责人就相关问题进行了解读,一起来看——


《意见》出台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近年来,一些企业内设培训机构、社会组织,未经批准冒用大学”“学院名称,并对外开展宣传、招生等活动,造成社会公众误解,扰乱了教育秩序,产生了不良影响。


根据《高等教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大学、学院是具有特定功能和作用的法人组织,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审批设立。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各类机构名称或简称均不应使用大学”“学院字样。但目前,对此类情况尚缺乏相应的规定。


因此,为清理整顿大学”“学院名称使用乱象,规范名称登记使用行为,牢牢坚守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经国务院同意,教育部联合中央编办、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市场监管总局、公安部、国资委、银保监会等部门印发了《意见》,对大学”“学院名称的登记使用提出指导性意见和明确要求。


《意见》的制定原则有哪些?

《意见》制定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则。


一是坚持依法依规。文件基于现有涉及名称登记、大学”“学院审批的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同时,针对现实面临的问题,作了相应的补充完善。


二是确保行政效力。此次联合发文的单位包含涉及登记的编制、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涉及审批的教育和人社部门,涉及打击违法行为的公安部门以及涉及企业大学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银保监部门。


三是做到实事求是。一方面,兼顾了其他有关部门审批设立的学院,如干部管理培训学院”“技师学院”“会计学院等;另一方面,对于因历史原因形成、且具有一定社会认知基础、面向特定人群开展非学历教育培训的老年大学、社区学院,可以继续使用“XX老年大学”“XX社区学院等专有名称,但不得单独使用大学”“学院字样。


《意见》对大学”“学院名称的登记使用作出哪些规范?

《意见》明确大学”“学院名称经审批方可使用。大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审批或备案;学院根据办学层次、类型、法人性质等,由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审批。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报机构编制部门审批。


提出了大学”“学院名称的登记规范。经审批设立的大学、学院,以及由其发起并依法设立的其他法人组织,在机构编制、民政、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时可以对应使用大学”“学院字样。


提出了大学”“学院名称的使用规范。除经批准设立的大学、学院以及由其设立的内部机构或由其发起并依法登记的组织机构外,其他组织机构不得在牌匾、广告等对外宣传以及其他各类活动中使用大学”“学院字样。


《意见》对企业设立的、无需审批登记的内设培训机构有何规定?

企业设立的、无需审批登记的内设培训机构一般面向企业内部开展培训活动,但在实际中,部分机构以大学对外宣传,并加挂大学牌子,有的甚至还对外进行招生培训、开展业务。对于这类机构,《意见》要求有关部门要指导和督促其规范名称使用行为,不得使用大学”“学院字样的名称及简称开展任何形式的宣传等活动。举办机构属于国有企业的,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规范;举办机构属于银行保险机构的,由银行保险监管部门负责规范;其他的由其举办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规范,无业务主管部门的由教育部门会同市场监管等部门负责规范。


推动落实《意见》有哪些工作举措?


为保证《意见》贯彻落实,主要采取三方面的举措。


一是全面摸排情况。要求机构编制、民政、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上述规定对已登记名称中含有大学”“学院字样的组织机构进行摸排,审批机关或业务主管部门予以配合。登记名称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结合实际,通过组织机构申请变更、审批机关变更、登记机关依职权变更等方式进行规范。


二是开展清理整顿。各地各相关部门在《意见》发布后6个月内组织开展清理整顿,对逾期仍违规使用大学”“学院字样开展活动的,按照主管和属地原则,由教育、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或予以查处。


三是加大执法力度。对涉及虚假违法广告或宣传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并依法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 | 教育部政务新媒体“微言教育”(微信号:jybxwb)

(广东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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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693   更新时间:2021-05-19 02:45:25  【打印此页】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