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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士学位英语
首页>> 学士学位英语>>广东第二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士学位授予的学科门类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确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
第二章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四条 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二)接受本科教育,通过规定的课程考核或者修满相应的学分,通过毕业论文或者毕业设计等毕业环节审查,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较好地掌握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学术研究或者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并具备下列各项条件:
(一)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门课程和各个教学环节的学习,全部课程考核成绩平均分达到70分及以上。
(二)参加学位外语考试考核成绩及格。
在学习年限内,参加成人学士学位广东高校联盟外语水平考试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英语二》或《英语(专升本)》课程(外语类专业第二外语语种)成绩合格的、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笔试成绩达到60分及以上的、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425分及以上的,满足上述情形之一者,可认定为学位外语考试考核(外语专业学生须参加第二外语水平考试)成绩通过。
(三)须独立完成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通过毕业论文答辩,综合评定成绩达到70分及以上。
通过毕业论文查重,重复率在30%以下(不含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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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违反第四条第(一)项。
(二)在校期间受到纪律处分且处分尚未解除。
(三)思想品德鉴定不及格。
(四)平均学分绩点低于2.0。
(五)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者。
(六)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七)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第七条 有第六条第(二)项情形的,如处分期满、悔改表现较好,依学校规定程序解除处分的,不再受原处分影响。
第八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违反第四条第(一)项。
(二)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者。
(三)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四)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第三章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第九条学士学位申请和授予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一)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学校的要求向所在学院提交学士学位申请材料。(二)各学院根据我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逐一审核申请人的学士学位申请材料,提出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和不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申请人名单,并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
名单和相关材料。(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复审后,将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和不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申请人名单和相关材料转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评,并汇总初评情况后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人建议名单。(四)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初评意见组织审查,并依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议事规程确定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人名单。(五)依据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议,经公示、受理申诉投诉并审议后,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公布授予学位的人员名单、颁发学位证书并向省级学位委员会报送学位授予信息。
第十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将学位评定过程材料移交档案馆保存,各学院应做好学士学位申请材料、学位论文、实践成果等档案资料的保存。
第四章 学位质量保障和学位信息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学位获得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对已授予的学位予以撤销:
(一)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被撤销的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十二条 对拟作出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决定的,各学院应当告知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拟作出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第十三条 不授予学士学位或者撤销学士学位决定的文件应当由学生所在学院直接送达学生本人,本人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十四条 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对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或者撤销其学位等行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复核。
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申请复核的,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当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同时将复核结果送达复核申请人。
第十五条 学位信息报送工作原则上坚持当年毕业、当年授予学位、当年注册上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和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生应在取得毕业证书同期申请和授予学位,特殊情况下,申请和授予学位的时间一般不得晚于毕业证书签发时间6个月。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 其他学校学生按照规定向我校申请学士学位授予的,遵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广东第二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暂行办法(2023年修订)》(广东二师〔2023〕89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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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东第二师范学院成人教育学院 发布者 陈曦 2025-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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