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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商会论坛交流>>中央社会工作部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联合印发《行业协会商会名誉职务设立管理办法(试行)》
中社部信息宣传中心 2026年3月18日北京
近日,中央社会工作部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联合印发《行业协会商会名誉职务设立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首次对全国各级各类行业协会商会名誉职务设立管理工作作出规定。
《办法》强调坚持和加强党对行业协会商会工作的全面领导,明确名誉职务名称、设置原则、数量、任职条件、授予对象等。要求行业协会商会非必要不设立名誉职务,确有必要设立的,应当制定名誉职务设立管理制度,且数量设置应当精简、科学、合理。强调设立名誉职务应履行严格的民主程序,由会员(代表)大会研究决定,被授予人员由理事会研究决定并向全体会员公告。同时,设立、增补或取消名誉职务均需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备案。
《办法》强调,行业协会商会设立名誉职务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用;被授予名誉职务的人员应当发挥好示范表率作用,遵守行业协会商会章程以及相关规定,关心行业协会商会发展,维护行业声誉,不得履行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职责,不得在行业协会商会领取薪酬、奖金、补贴等报酬,不得享受办公用房用车等待遇。
《办法》要求,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建立监督管理机制,对出现不具备任职条件、有违纪违法行为以及变相把持行业协会商会、干扰行业协会商会正常工作等情形的名誉职务人员,应及时撤销其名誉职务并向社会公告。对于违反《办法》设立名誉职务的,有关部门应督促行业协会商会按程序撤销,并视情节追究相关责任。
编 辑 I 蔡梦达 审 校 I 田文昕 监 制 I 张宝珠
《行业协会商会名誉职务设立管理办法(试行)》全文|中央政策法规
异地商会研究 2026年5月7日上海
编者按: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和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是依法依规,研究异地商会、运营异地商会更是离不开政策法规,为方便商会人共同研究异地商会,我们搜集了社会组织工作领域的常用政策法规,将分“中央政策法规”和“地方政策法规”两个目录陆续推送,敬请关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业协会商会名誉职务设立管理,坚持和加强党对行业协会商会工作的全面领导,促进行业协会商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各级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名誉职务,是指行业协会商会基于荣誉激励、发挥作用等目的,在法定负责人职务之外设立的、不具有实际管理职权的荣誉性职务。
第二章 设立原则与名称规范
第四条 设立名誉职务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的领导。坚持党管人才、党管荣誉,确保正确政治方向。
(二)非必要不设立。严格控制数量,确有必要方可设立,杜绝随意设立、过多过滥。
(三)精简规范。名称统一、数量合理、程序严格、管理规范。
(四)荣誉导向。突出荣誉属性,不得与利益挂钩,不得变相设岗。
第五条 行业协会商会名誉职务名称仅限“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两类,不得设立以下不规范职务:
(一)名誉常务理事、名誉理事、名誉会员、名誉顾问等;
(二)终身名誉会长、终身名誉副会长、永久荣誉会长等;
(三)特邀、特聘、荣誉、资深、高级等前缀修饰的名誉职务。
第三章 任职条件与授予对象
第六条 担任名誉职务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本领域具有突出贡献、较高威望和广泛社会影响力;
(三)热心行业协会商会事业,愿意发挥指导、咨询、桥梁作用;
(四)作风正派,清正廉洁,无严重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五)身体健康,能够履行相应职责。
第七条 以下人员不得授予名誉职务:
(一)受到党纪政务处分未满影响期限的;
(二)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三)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现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领导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未经批准的。
第四章 数量与任期
第八条 行业协会商会严格控制名誉职务数量:
(一)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名誉会长不超过1名,名誉副会长不超过3名;
(二)省级及以下行业协会商会:名誉会长不超过1名,名誉副会长不超过2名。
第九条 名誉职务不实行终身制,任期与本届理事会任期一致,到期自动终止。
确需续任的,应当重新履行全部民主程序和备案手续。
第五章 设立程序
第十条 设立名誉职务应当履行以下民主程序:
(一)动议。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设立名誉职务及数量的动议;
(二)审议。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形成决议;
(三)提名。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根据条件提出拟授予人选;
(四)决定。理事会审议确定人选,向全体会员公示、公告;
(五)备案。设立、增补、取消名誉职务,均须在15日内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制定专门的名誉职务管理制度,明确设立条件、程序、职责、管理、退出等内容,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六章 职责与管理
第十二条 名誉职务人员不履行负责人职责,不参与日常决策、管理、执行工作,主要职责:
(一)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维护行业协会商会声誉;
(二)提供行业发展、政策咨询、资源链接等方面指导支持;
(三)参与行业协会商会重大活动、重要事项的调研论证。
第十三条 行业协会商会设立名誉职务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
名誉职务人员不得在协会商会领取薪酬、奖金、补贴等报酬,不得享受办公用房、用车等待遇。
第十四条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建立名誉职务人员档案,记录基本信息、任期、履职情况、奖惩等。
第七章 监督与退出
第十五条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建立监督机制,对名誉职务人员进行动态管理。
第十六条 名誉职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撤销其名誉职务并公告: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
(二)存在违纪违法行为或严重失信行为的;
(三)变相把持协会商会、干扰正常运行的;
(四)违反协会章程、管理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长期不履职、不参加活动的;
(六)本人主动申请辞去的。
第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对违规设立名誉职务的,督促限期整改、撤销;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央社会工作部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施行前 已设立的不规范名誉职务,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清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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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落地!行业协会商会名誉职务,设立管理有了“硬规矩”
青田文联 2026年8月28日 浙江
📌 政策背景
近日,中央社会工作部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联合印发《行业协会商会名誉职务设立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首次对全国各级各类行业协会商会名誉职务设立管理工作作出规定。
《办法》旨在坚持和加强党对行业协会商会工作的全面领导,规范名誉职务设立与管理,促进行业协会商会健康有序发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坚持和加强党对行业协会商会工作的全面领导,规范行业协会商会名誉职务的设立与管理,促进行业协会商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名誉职务,是指授予为行业协会商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创立人、捐赠人、工作者,以及对行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业界代表的一种荣誉性职务。
二、名誉职务类别与数量控制
第三条 名誉职务类别限于理事长(会长)和副理事长(副会长),统一名称为:
“名誉理事长(会长)”“名誉副理事长(副会长)”
或“荣誉理事长(会长)”“荣誉副理事长(副会长)”
同一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同时设立“名誉”和“荣誉”两类职务。
第四条 严禁设立以下职务:
❌ 名誉(荣誉)秘书长
❌ 名誉(荣誉)副秘书长
❌ 名誉(荣誉)常务理事
❌ 名誉(荣誉)理事
❌ 名誉(荣誉)会员
❌ 名誉(荣誉)顾问
❌ 名誉(荣誉)专家
不得在“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职务前冠以“特邀”“特聘”“资深”等名称,变相增加负责人职数。
第五条 行业协会商会非必要不设立名誉职务。确有必要设立的,数量设置应当精简、科学、合理。
数量控制要求:
设立常务理事会的:负责人数量 + 名誉职务数量 ≤ 常务理事人数的 1/2
未设立常务理事会的:负责人数量 + 名誉职务数量 ≤ 理事人数的 1/3,且最多不超过40人
三、任职条件
第六条 被授予名誉职务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热心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发展,在行业内具有良好声誉和影响力
能够发挥示范表率作用,关心行业协会商会建设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授予名誉职务:
组织、实施或参与非法宗教活动,组织、参加邪教组织
受到党纪或政务处分尚在影响期内,以及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在被立案调查处理
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曾作为行业协会商会拟任负责人人选审核未通过,或者列入不适宜担任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名单
其他不宜担任名誉职务的情形
四、设立程序与权限
第八条 设立名誉职务的行业协会商会应当根据本办法修改完善章程中关于名誉职务设立管理有关内容,制定名誉职务设立管理办法,明确职务名称、任职条件、设立程序、任期及退出机制等。
第九条 ⚠️ 行业协会商会设立名誉职务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用。
第十条 设立程序:
名誉职务的设立由会员(代表)大会研究决定
具体授予人选由理事会研究
报行业协会商会党组织对人选进行政治把关(没有设立党组织的,理事会研究后)
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十一条 备案程序:
换届时设立: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前1个月,将名誉职务名称、拟任人选及管理办法报主要行业管理部门(或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同级党委社会工作部备案
届中增补:召开理事会前1个月,将名誉职务名称、拟任人选报主要行业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党委社会工作部备案
主要行业管理部门应在收到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名誉职务经确定后2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任期要求:
名誉职务任期与本届理事会任期一致
到届后拟继续授予的应当重新履行有关程序
🚫 不得设立“终身”“永久”“永远”性质的名誉职务
五、权利限制
第十三条 被授予名誉职务人员不得:
❌ 履行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职责
❌ 在行业协会商会领取薪酬、奖金、津贴、补贴等报酬
❌ 享受行业协会商会办公用房用车等待遇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业协会商会应及时撤销其名誉职务,并向社会公告:
发表不当言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出现不端行为,违背社会道德
违纪违法,被追究纪律或法律责任
变相把持行业协会商会、干扰行业协会商会正常工作
其他对行业协会商会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形
六、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党政机关干部、国有企事业单位现职及退(离)休领导人员兼任名誉职务,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第十六条 各级党委社会工作部负责对行业协会商会名誉职务设立与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设立名誉职务的:
由同级党委社会工作部门会同其主要行业管理部门(或业务主管单位)督促行业协会商会按程序撤销
约谈相关负责人
视情节追究相关责任
七、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央社会工作部、民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政策要点总结
核心要求 | 具体内容 |
设立原则 | 非必要不设立,确有必要须制定管理制度 |
数量限制 | 负责人+名誉职务数量:有常务理事会的≤1/2;无常务理事会的≤1/3且≤40人 |
禁止收费 | 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 |
权利限制 | 不得履职、不得取酬、不得享受待遇 |
民主程序 | 会员(代表)大会决定+理事会研究+政治把关+公告 |
备案要求 | 设立、增补、取消均需向有关部门备案 |
退出机制 | 名不副实、违纪违法等情形应予撤销并公告 |
来源:中央社会工作部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 | 中国社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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